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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国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边玉良、陈某文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袁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人民币共计x元。经查两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6月9日签订股份拆分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向两原告支付x元股份作价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向两原告支付,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欠款人民币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陈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袁某某欠款x元,此款限被告陈某某在2009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清。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70元,合计232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国强

人民陪审员边玉良

人民陪审员陈某文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谢寅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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