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施某诉施某、蔡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施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女,住(略)。

被告施某,男,住(略)。

被告蔡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施某诉被告施某、蔡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被告施某、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原告系其之子。1992年,原、被告及两被告之女施某、施某之母潘某共同申请获准后,建造了占地面积为32平方米的两层楼房X幢(一上一下),1994年11月,潘某死亡,其夫施某于1985年死亡,俩人共生育5个子女,即:施某、施某、施某、施某、施某。现原、被告之间因上述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被告施某、蔡某对原告施某的诉称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同时,本院征询了施某、施某、施某、施某、施某意见,其5人也均表示对原告请求无异议,施某也表示放弃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但原、被告双方因对诉讼费负担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未成。

基于原、被告双方的一致陈述,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诉讼费用的负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X镇X村X队某宅X号于1992年获准建造的占地面积为32平方米两层楼房X幢(一上一下)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施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分家析产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