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尹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光华,宁乡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光华、被告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2月相识,后于2004年3月15日在宁乡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3月15日共同生育男孩欧某强。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不挣钱顾家,喜欢买码赌博,加之性格不和,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08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好转,一直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欧某某辩称,答辩人同意与原告离婚;因小孩一直随被告生活,答辩人要求抚养小孩,并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10万元;原告作风不好,答辩人曾多次请村领导调解夫妻矛盾,造成各种经济损失,要求原告赔偿各种损失5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经人介绍于2003年2月相识,后于2004年3月15日在宁乡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3月15日共同生育男孩欧某强。因性格不和,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08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好转。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现存于被告家中的嫁妆计:29寸彩电一台,VCD音响一套、鸭鸭洗衣机一台,高三组合一套、席梦思床一张、被子四套,现代液化器灶一套。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婚后被告经手借原告母亲现金5000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辩称自己经手借款x元尚未归还。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欧某某自愿离婚;

二、男孩欧某强由被告欧某某抚养,原告尹某某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x元,此款限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付清;原告尹某某有探视小孩的权利,被告欧某某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三、原告尹某某自愿放弃对嫁妆的所有权,全部嫁妆留归被告欧某某所有;

四、原告尹某某负责偿还其娘家的债务,被告欧某某负责偿还其他自己经手所借债务;

五、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蒋芷华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强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