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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圣帝酒业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家界圣帝酒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慈利县X街X号(以下简称“清算组”)。

负责人曾某,该清算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张家界圣帝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破产还债一案中,申请人清算组向本院报告称:酒业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已经结束,经清算组清算,截止于2007年3月25日,对该公司所有活动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清算组共获现金人民币242万元,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168.315万元。酒业公司总负债1703.5万元,实际申报的债权为1511.0439万元。核定的破产债权为1511.0439万元。酒业公司需支付拖欠职工工资168.9612万元;支付欠职工医药费47.001万元;支付欠缴职工社劳保险费224.3896万元;上述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清算费用和支付拖欠职工工资款后,其余所欠职工的医药费、社劳保险费272.0368万元,由慈利县人民政府解决。故一般债权和所欠的税款无资金予以清偿。请求人民法院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清算组对张家界圣帝酒业有限公司的清算结果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用;(二)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后,故无力清偿所欠税款,更无财产清偿其他债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张家界圣帝酒业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程序。

二、由张家界圣帝酒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在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的注销手续,前项工作完成后,撤销清算组。

三、张家界圣帝酒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覃文辉

审判员李世焕

审判员潘双庆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滕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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