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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慈利县民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被告慈利县民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慈利县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慈利县民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扩建碳酸钙精加工项目向原告陈某先后借款213万元,并用该公司x.4m2的土地作抵押,并在慈利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进行了抵押登记,办理了他项权证。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为此,原告陈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3万元及利息55.64万元,并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慈利县民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于2009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213万元及利息55.64万元,共计268.64万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依法减半收取x.5元,财产保全费x元,共计x.5元,由被告慈利县民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武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滕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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