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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慈利县民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雇佣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司机,住慈利县X镇X村X组X号

被告慈利县民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慈利县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案由:雇佣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被告慈利县民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聘请原告刘某某为其运输水泥、砂石等事宜,约定按日计酬,每日300元。原告刘某某共计为被告出工40.5天,被告共计下欠原告雇工费用x元。为此,原告刘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慈利县民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于2009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刘某某劳务工资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元,依法减半收取52元,由被告慈利县民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武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滕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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