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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胜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起诉要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龙某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原、被告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24日在宁乡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小孩。因婚前缺乏了解,结婚草率,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3月,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后又申请撤诉并获本院准许,但此后双方继续分居,关系没有改善。原告的嫁妆有:x寸彩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口、电扇一台、被子四床。原、被告婚后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龙某离婚;

二、被告的嫁妆被告自愿放弃,归原告所有;

三、双方各自经手债权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胜兴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江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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