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原告之女。
被告慈利县民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甲分别于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七月四日、七月二十七日、十月二十三日四次给被告慈利县民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共计人民币x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慈利县民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沈某甲x元定于2009年6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其他损失原告沈某甲自愿放弃。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50年,由被告慈利县民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覃文辉
审判员张武
人民陪审员唐敦文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滕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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