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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慈利县民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村民。

委托代理人姚杰,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慈利县民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慈利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公司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6日被告慈利县民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赵某某经营的家俱店购买了一批办公桌椅,价值x元,当时被告承诺公司开业后给付货款,但未能如期支付。2008年11月20日,原告催收货款,被告方又承诺在四个月之内支付货款,但时至2009年6月5日,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故诉诸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x元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慈利县民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7月12日前给原告赵某某支付货款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元,依法减半收取168元由被告慈利县民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潘双庆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汤芳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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