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莲都支行与李某、应某、蒋某、丽水市中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3-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莲民初字第319号

浙江省丽水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莲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X街X号。

诉讼代表人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岳勤,浙江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蒋某,女,成年,汉族,住(略)。

被告丽水市中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X街X号X楼。

法定代表人俞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钧,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莲都支行(以下简称莲都支行)与被告李某、应某、蒋某、丽水市中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义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建伟独任审判,于200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岳勤、被告李某、被告中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某、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莲都支行诉称,2000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了《消费担保借款合同》,被告李某用于购车向原告借款(略)元,借款期限从2000年8月23日至2002年8月23日止。借款期满后,被告李某未还清本息,截止2003年5月14日,被告李某欠原告本金(略).20元及利息(略).11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李某拒不还款,抵押保证人亦未尽保证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归还借款本金(略).20元及利息(略).11元,并承担本案实现债权费用3677.08元;被告应某、蒋某以抵押房屋作为还款保证;被告中义公司以抵押物装载机作为还款保证。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及未还清款项事实。但未还款是由于所购装载机存在质量问题,且没有解决。被告中义公司有一定责任,由于被告损失较大,请求免除借款利息。

被告应某、蒋某未作答辩。

被告中义公司辩称,本案是借贷纠纷,被告以装载机作为抵押物对其借款进行担保事实,但现在该抵押物所有权已转为被告李某所有,故本案对被告已没有直接的关联,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请。

经审理本院认定,2000年8月23日,被告李某为购买装载机,向原告贷款,双方签订了《消费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略)元,月利率4.95‰,借款从2000年8月23日起至2002年8月23日止,被告应某、蒋某以坐落缙云县X镇X路X号房屋进行担保;被告中义公司以(略)装载机一辆进行担保,原告如约向被告李某贷款(略)元。借款期满后,到2003年5月14日止,被告李某欠原告本金(略).20元及利息(略).11元。原告为实现债权费用需支付律师代理费3677.08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消费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企业动产抵押物凭证、动产抵押物清单、房地产抵押物清单、缙房(略)他字第X号房产证、欠款本息清单、委托代理合同书、代理费发票、原告的营业执照等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为购买汽车向原告贷款,并提供担保。借款期满后,被告李某欠原告部分本金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理应某合同约定及时还清本息,现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某、蒋某、中义公司分别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应某其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李某辩称,由于装载机质量问题而延期还款,被告中义公司应某担责任,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解决。被告中义公司辩称抵押物所有权已转移给被告李某,其与本案无关联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某、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对原告的诉请放弃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莲都支行借款本金(略).20元、利息(略).11元、实现债权费用3677.08元,共计人民币(略).39元;

二、被告应某、蒋某以抵押的房屋对上述应某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房屋坐落于缙云县X镇X路X号);

三、被告丽水市中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抵押的装载机对上述应某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案件受理费3570元,其他诉讼费用500元,诉讼保全费1030元,共计人民币5100元,由原告负担11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建伟

二00四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纪伟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