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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等人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甲、常某某,河南恒翔(略)。

被告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孟XX,河南晨风(略)。

被告人崔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晨风(略)。

被告人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崔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冯某某,河南天地(略)。

被告人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宇萃(略)。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刘XX、崔XX、刘X、崔XX、王X、李XX、王X、王X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滋事

2009年以来,河南景通置业有限公司因其所属的“时代某场”综合楼建筑公摊面积等问题与业主发某纠纷,部分业主多次找河南景通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丁等人要求解决问题。2009年12月4日11时许,“时代某场”粤海商务酒店五楼天上人间“KTV”歌厅老板刘X(系刘X哥哥)授意刘XX对业主周XX进行恐吓、威胁,刘XX带领崔XX、杨X(另案处理)、王XX(另案处理)等人持木棍到三门峡市百货大楼南门口周XX经营的服装店滋事,后因周XX报警,刘XX等人扔下木棍逃离现场。

2009年12月4日晚,被告人刘X得知部分业主将于次日到“时代某场”开业现场反映情况,遂安排被告人刘XX召集人员在开业当天“维持秩序”,阻拦业主。后被告人刘XX联系被告人崔XX及他人分别在渑池县、宜阳市召集人员在次日早晨赶至现场帮忙“维持秩序”。12月5日上午,被告人刘XX带领崔XX等及其组织的杨X、王XX、韩X、马X、张X、张X、翟XX、杨X、刘X、毛XX、史XX(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刘X、崔XX、王X、李XX、王X、王X等人赶至开业现场,与到现场反映情况的业主发某冲突,上述人员持砍刀、长剑对业主进行恐吓、殴打,并向人群抛掷鞭炮,致被害人张XX、石XX、张XX身体多处损伤,损毁被害人石某宏浪琴牌手表一块,造成黄某路交通堵塞,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警察赶至现场后,涉案人员逃散。2010年2月22日左右,被告人刘X得知公安机关在追查该事,便将被告人刘XX安排至其朋友刘某丁在三门峡市湖滨区“秀水家园”的住处藏匿,躲避公安机关抓捕,直至2010年2月25日被告人刘XX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X、石XX、张XX的伤情均为轻微伤。经估价鉴定,浪琴牌手表价值7421元。

二、开设赌场

2006年正月间,被告人刘XX伙同刘X(另案处理)先后在渑池县X镇澧泉小区刘X的住处以及渑池县检察院家属院吕某的住处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刘XX多次招揽、组织多名赌客以“推饼子”、“钓鱼”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在赌场为赌客赌博提供资金,从中收取高额利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崔XX、刘X、崔XX、王X、李XX、王X、王X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辩称我没有授予刘XX他们打某,我让他们来是维持秩序,交待的是不要和业主发某冲突。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衅滋事罪。主动挑起“12.5事件”的人,不仅有严重过错,而且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某其所作所为,是自首,且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对其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刘XX对指控的事实均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X在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被害人有过错,对其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崔XX辩称刘XX叫我过来帮忙,并没有说啥事,到现场后,我也没有动手。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崔XX没有实施随意殴打某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且被害人有过错,对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X、崔XX、王X均辩称我只知道过来帮忙,事发某我没有动手打某,对指控的其他事实均供认不讳;

被告人李XX、王X、王X对指控的事实均供认不讳;被告人王X、王X的辩护人均认为王X、王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被害人有过错,对其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

被告人刘XX得知“时代某场”综合楼业主周XX与被告人刘X有矛盾后,于2009年12月4日11时许,带领被告人崔XX、杨X(另案处理)、王XX(另案处理)等人持木棍到三门峡市百货大楼南门口周XX经营的服装店滋事,后因周XX报警,刘XX等人扔下木棍逃离现场。

2009年12月4日晚,被告人刘X得知“时代某场”综合楼部分业主将于次日打某某到“时代某货广某”开业现场讨要说法,遂安排刘XX召集人员在开业当天“维持秩序”,阻拦业主。后刘XX联系被告人崔XX及他人分别在渑池县、宜阳市召集人员在次日早晨赶至现场帮忙“维持秩序”。12月5日上午,刘XX带领崔XX等及其组织的杨X、王XX、韩X、马X、张X、张X、翟XX、杨X、刘X、毛XX、史XX(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刘X、崔XX、王X、李XX、王X、王X等人赶至开业现场,与到现场讨要说法的业主发某冲突,上述部分人员持砍刀、长剑对业主进行恐吓、殴打,并向人群抛掷鞭炮,致被害人张XX、石XX、张XX身体多处损伤,损毁被害人石某宏浪琴牌手表一块,造成黄某路交通堵塞,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警察赶至现场后,涉案人员逃散。

2010年2月22日左右,刘X得知公安机关在追查此事,便将刘XX安排至朋友刘某丁在三门峡市湖滨区“秀水家园”的住处藏匿,躲避公安机关抓捕,直至2010年2月25日刘XX被抓获归案。

经三门峡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X、石XX、张XX的伤情均为轻微伤。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浪琴牌手表价值7421元。

2010年4月8日,被告人刘X到三门峡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X供述了粤海酒店和时代某场是我弟弟刘X负责的,时代某货写字楼的业主因公摊面积和时代某场开发某发某几次纠纷。后时代某货决定在2009年12月5日开业,我怕业主来闹事,在4日晚上让刘XX叫人来三门峡开业现场维持秩序,有业主闹事就阻拦住。5日早上7时许,我给刘XX交代某把酒店东西两边的路堵住,不叫闹事的人过来,如果闹事的人拿有横幅、传单之类就直接收了,对方只要不动手打,这边也不动手。到8点多,听说水工厂那边来了一群业主,我下楼让刘XX带着人过去查看,并让刘XX把业主拦住,交代某后我回了KTV,过了十几分钟,下楼时发某黄某路建设银行门口的打某已经结束了,刘XX说业主先动手了,他叫的人就开始动手打某。后我给刘XX钱让他打某渑池、宜阳来人的费用。过了些天,刘XX告诉我说,崔XX被公安局抓了,还是因为时代某场的事情。我就让他把电话换了,出去躲一段时间。刘XX当时说他不想去外地。我把他送某朋友刘某丽在秀水家园租住的地方住。刘XX被抓住之后,我害怕就躲了起来,后来觉得这件事情迟早是要说清楚的,我就来投案了。

在开业前,我听说时代某场楼上买房的业主要到开业现场散发某某闹事,我怕弟弟刘X吃亏,就让刘XX叫人到开业现场帮忙维持秩序,防止刘X他们吃亏。之所以没有通过正规渠道去聘请保安公司的保安或申请公安机关安排警力到现场帮忙维持秩序而是采取这种方式,是因为我当时没有经验,正好在那之前刘XX来找过我几次,我就让他帮忙找人了。

另供述,2009年12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刘XX从我和别人的闲谈中听说了周XX这个女人,因为在时代某场购买的商品房的事同我有矛盾,景通公司多次同周XX接触说事都没有说成,周XX说话很难听,而且很难说话。刘XX就说:“我去找周XX说说”,我说没用,这个女人很难说话,刘XX问我周XX在哪,我就说在市百货楼后。过后,我听刘XX说去了,但没有说成。

2、被告人刘XX供述了2009年12月2、X号左右,刘X给我说业主周XX比较难缠,让我找人教训她,我也没问为什么。2009年12月4日上午,我和崔XX、杨X、王XX一起到百货楼后乐达商厦一楼问,没有找到人,见警察来了就走了。我们在百货楼后卖日杂的地方买了三根木棍,像擀面杖,崔XX、杨X、王XX一人一根。

2009年12月4日晚上23时许,刘X给我打某话说明天公司开业,到时候可能有人闹事,让我叫点伙计来帮忙捧捧场,维持一下秩序。后我给宜阳的朋友胡XX以及崔XX联系让叫人。12月5日早上,我给刘X说渑池人到了。在时代某货门口,刘X和我见面说,让来的人和保安配合着,有人闹事把他们拦住,别让他们过来,有人拿花圈和横幅就收了。我给崔XX和他叫来的人交代,如果一会有人来闹事把他们拦住,有人拿花圈和横幅就把这些东西夺了。后刘X给打某话说那些准备闹事的人在建设路口,让我领着人过去把那些人拦住不让过来。我领着崔XX、王XX和渑池的一群人走到六峰路X路口,看见人数比较多害怕拦不住就回来了。我们到了粤海酒店对面建设银行门前,和保安站在一起,这时一群老百姓过来,我对渑池这些人说,就是这些人,你们跟着保安,拦住这些人不让他们过来,我们的人就冲过去,推搡着老百姓不让过来,推搡着就开始打某来,还有人拿刀砍老百姓,但是我不知道谁拿刀了。我看见打某来就躲到粤海酒店门口,当时场面非常某乱,路都堵了。我让崔XX领着人收传单,当时警察来了,渑池的人四处乱跑。我和崔XX去拽横幅,拽完后,王XX点着一串鞭炮扔到人群中,把人群炸开了,我去找渑池人都不在了。10点左右,宜阳人来了,我跟他们的领头的见面,我没有找到渑池人,就叫宜阳人跟我和崔XX过去拽横幅,拽完后我就让宜阳人回宜阳了。另供述了给刘X要钱付给崔XX、胡XX的事实经过。

刘X叫人来的目的是维持秩序,防止有人闹事,原话是尽量不要和来的人发某冲突。我们已经意识到可能要与来的人发某冲突,刘X没有说如果发某冲突怎么办,我也没有问。

2010年1月底的一天早上,刘X说这件事上面又开始查,说我不能再露面了,手机也不能用了,我一听就把手机扔了。快过年时,刘X也说别回去,我就待在浪莎琦,帮刘X开了几天车。年后,刘X开车把我送某三门峡市X路秀水家园二楼一女子家中,让我在这躲几天,后来我就被公安机关抓了。

3、被告人崔XX供述了2009年12月初,刘XX以及他的一个高个子朋友带着我与杨X、王XX到三门峡市百货楼南门旁的一个商场找人,买了三根木棍,估计是想打某,但没有找到人。

2009年12月4日晚上,刘XX让我从渑池多叫点人到三门峡在其朋友开业时帮忙、助威,有人来闹事就阻拦一下,且刘XX保证到三门峡不是打某。后我联系崔XX,并与杨X取了刘XX的红色普桑车钥匙,同时杨X将怀揣的三、四把砍刀放在车上。我问杨X为什么给别人开业帮忙捧场还要带刀,杨X说不用了放到车上。

我们驾驶普桑车带领公交车前往三门峡,包括崔XX在内的二十多人坐在公交车上到三门峡。5日早上,我按照刘XX的安排,与杨X、王XX以及崔XX带领渑池人到达时代某场。9时许,刘XX告诉我宜阳人来了,叫宜阳人过来打某,不让我叫来的渑池人动手,让渑池人看住场子、扎住势。但有一群人与时代某场的保安发某撕扯,刘XX指着一个男的,渑池人见状围上前,崔XX和杨X也掂刀冲去,我怕出事就把杨X的刀夺下,刘XX、杨X踢那男子,一个保安把我刀夺走了。

另供述了事后,刘XX给钱以及把钱分给他人的情况。

4、被告人刘X供述了我应崔XX的要求联系了一辆公交车和其他人到三门峡给一个场子开业捧场、维持秩序。2009年12月5日早上到时代某货门口,我见王XX与杨X从红普桑车上拿出一个渔具包,由王XX背着。刘XX带领渑池人到旁边一条马路上跟着一群老百姓,后又拐回来到时代某货对面的公交车站牌附近。我听见有人大声吆喝,见刘XX动手打某个男子,渑池人就都扑过去打某名男子。警察来后渑池人都跑了、老百姓站在马路中间拉开横幅、散发某某。我与王XX点着炮扔向人群,把群众吓开。后刘XX、崔XX和几个渑池人又将站在马路中间的老百姓的横幅扯走的事实。

5、被告人崔XX供述了2009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崔XX等人到三门峡后,是崔XX招呼大家食宿。次日早上,崔XX给大家交代某业时有人来送某某,让招呼好,别让人过来。后来了二、三十个宜阳人,崔XX和一个三十多岁背挎包的男子带着渑池人过去,宜阳人拿砍刀。我和张X看见宜阳人砍翻一个人,怕出事就离开了。渑池这边去的人是崔XX召集的。当天打某的场面看不太清楚,是后来听别人说是宜阳人先拿刀冲上去的。打某时我没注意崔XX是否拿刀。

6、被告人王X(别名王X)供述,韩X让我打某话叫人去三门峡,我通知了王X、王X、李XX。后坐公交车到三门峡,晚上住在三门峡一个快捷酒店,早上到时代某货,两个背包男子带领渑池人向北走到一个路口又拐回。后见来了十几个人(其中两人揣有刀,可能是宜阳人)与背包的两个男子说话,背包的两个男子就带着宜阳人、渑池人到马路对面将老百姓撵走,其中三人拿刀挥舞,并打某个男子,渑池人也上前推搡,我上前对那名男子踢了一脚。后有一男一女拦架也被打某。警察来后大家都跑了。我见王X、王X、李XX、杨X、杨X等人也跟着宜阳的人追着撵老百姓,宜阳的人拿刀砍那个男的后背,红色普桑车上的四个渑池人拿棍子砸那个女的后背。

7、被告人王X供述,在时代某货刘XX对渑池人交代某才知道是要吓唬闹事的业主。在肯德基门口看到“光伟”从红普桑车上取出一个装着大刀的长包通过光头交给王XX,后王XX带领大家到水工厂附近找人,但未找到。转回到时代某场时,见有两个人带着一群宜阳人,过来后与渑池人一同到马路对面驱赶群众。我看见在面包车前,一些人对一个男的拳打某踢,其中三、四个人拿有砍刀,还殴打某上来护架的一个女的。我与王X、王X对群众拳打某踢了几下,王XX用脚踢老百姓踢得比较狠,韩X、李XX也都动手了。

8、被告人李XX供述,王X通知我与王X一起乘坐公交车到三门峡,车上得知是给三门峡一个伙计开业捧场、助威。到三门峡后住在旅馆,早上到了时代某场,有人对渑池人交代某才知道是要吓唬附近的老百姓。有人招呼大家到北边一个厂门口转了一圈又回到时代某货门前。我见聚集很多居民与工作人员争吵,一个不认识的人让把围观的老百姓驱散,然后渑池人就开始推搡、对老百姓拳打某踢,还有两、三个渑池人拿刀砍老百姓,见杨X、杨X、王X、王X都动手了,我也上前推搡了一、两个人。

9、被告人王X供述,我与王X、王X、李XX一起晚上坐公交车到三门峡后有一胖男子招待食宿。早上到时代某场,刘XX对渑池人交代某才知道是来吓唬闹事的老百姓。他与另一个背包长发某子带领渑池人到水工厂门口找人没有找到又回到时代某场。在刘XX的吆喝下,渑池人上前围住老百姓,对老百姓拳打某踢,我也冲上前踢了两脚。巡警来后,大家都跑了。

10、同案人杨X供述,刘XX让崔XX叫人到时代某货开业时捧场,崔XX通知我叫人,我叫了韩X、广某等人。在时代某货门口,我见到渑池人跟着一些陌生人朝马路对面走去,拦住、吆喝让群众退走,和群众推扯发某了冲突。先由宜阳人打某个男子,接着大家都开始动手打。我、王XX、王X、王X、李XX、杨X、王X等人也都拳打某踢。我见宜阳人用砍刀刀背在乱砍、乱挥,并朝其中一个男子身上乱砍,还有一个女子也被宜阳人打某。警察来后大家都逃跑了。

另供述,在2009年12月初,刘XX说去百货楼找个女的,我和小崔、刘XX、王XX、崔XX一起到百货大楼,但没有见到人就回去了。

11、同案人王XX供述,2009年12月5日早上,我与崔XX、杨X将渑池人带到时代某场。刘XX给崔XX和杨X交代某住闹事群众,把横幅夺下撕了。后有人带领大家到建设路,我背上钓鱼包走在最前面,见到巡警后就躲到旁边的小区,后警察将刀没收。等我回到时代某场附近时看见渑池人都跑了,有人让我把横幅夺下、传单收了,我就夺了一个老头的传单,点了卷鞭炮扔向人群。我感觉领头的是刘XX,因他负责大家吃住,还给崔XX、杨X交代某。

12、同案人马X供述了崔XX和宏X领着我们站在时代某场旁边,约有三十多个人。背包男子和崔XX一起对我们说:“上午开业的时候,有人来送某某,招呼好,别让他们过来。你们把花圈撕了,不让人过来,能不动手尽量别动手,不让人来闹就对了”。等了一会儿,宏X背着一个钓鱼包领着我们到了另外一条马路转了一圈又到了时代某场门口。后又来了一群人,我听说这些人是宜阳人。时代某场门口聚集了很多老百姓,马路对面又来了一群老百姓往时代某场开业的方向走,我们这边有人吆喝着朝这群老百姓走过去,我也跟着过去,我看见张洋掀起上衣,腰上别着一把刀,就把这把刀拽出来,别在我腰上。听见有人吆喝“就是他,就是他”。我们这边很多人对这名中年男子拳打某踢,拿刀的就用刀砍,我把刀从腰里抽出来,用刀背朝这名中年男子背上砍了三下,刀都被砍弯了。后我们这边的人都跑了,我也跟着跑,把刀顺手扔了。当时宜阳人也上去打某百姓了,他们吆喝劲比较大,打某比较狠。

13、同案人张X供述了去三门峡时代某场的路上,王XX说“时代某场开业,大家去捧捧场、助助威”并说“一会有人来送某某、打某某,大家去将花圈撕了就行了”。然后,崔XX、王XX带着大家到时代某场对面的一条街上转了一圈,又回到时代某场。这时,我见宜阳人在马路对面殴打某群人,我们也跟着跑过去,杨X将他带的一把刀给我拿着,我就把刀插在肚子前的衣服里。在过马路时,和尚(马X)把刀拿走就冲上去朝那群人砍,我在人群后挤不进去,朝躺在地上的一个胖胖的长发某子后背踢了一脚,就跑了。

14、同案人韩X供述了杨X让我找几个人去三门峡,说有个伙计场子要开业,让去助助威。我就叫了王X、王X、王X、李XX、杨X去了。在肯德基门口,我见王XX从红普桑车取出一个钓鱼包背在肩上,杨X、崔XX从车后座拿出两把黑色砍刀。后背包的人引着我们往水工厂方向走,在水工厂附近转了一圈又返回。过来两名巡警将王XX挡住,没收了钓鱼包。我们回到肯德基门口,见从水工厂方向来了一些群众,手里拿着白横幅,一个三十来岁的人说“给我一把刀,不能让他们过来”,他不知从哪拿了一把刀就冲了过去,杨X、崔XX、三个宜阳人也冲在前面,我们渑池人跟在后面。在黄某路汽车站牌前,我见三个宜阳人拿着砍刀和那个三十来岁的人、杨X在砍一个男子,旁边有一中年妇女见男子被砍上前拉架,也被打某,具体怎么打某我没看清,见他们两人倒地了。我们渑池人和群众发某了厮打,我也趁机打某几名群众。并见王XX拿了一捆鞭炮扔向人群。

15、同案人张X供述在三门峡时代某场门口,一个三十多岁的背包男子给我们说:“一会有人来闹事,你们把他们赶走,把他们的东西撕扔了”。我见有一群男女往时代某货门口来,不知谁喊了一句“就是他们,打”,我们这二十多个人就冲上去开始打某群男女,我在后面没挤到跟前,听见警笛声就四散跑了。

16、同案人刘X供述了在时代某场,崔XX和王XX给大家说:“一会儿有人过来闹事,拿有花圈啥的,你们全都过去堵住,把花圈扔了,别让他们过来”。我见王XX从那辆红色普桑车上拿出一渔具包,里面好像放有刀。过有半个小时,来了有十来个宜阳人,后来马路对面来了一群人,然后大家都往上冲,人可乱,我见附近有派出所的人也过来,就跑了。

17、同案人毛XX(别名高X)供述了我和二十多人坐车去了三门峡。次日早上在时代某场,路边上站了很多人,其中有一些人向时代某场走来跟我们发某了厮打,我见我们人在围着打某名中年男子,随后现场就开始乱了,我还看到其中有人拿着长刀砍人,我害怕就跑了。

18、同案人杨X供述了在时代某场前面,韩X说“一会儿有人拿花圈和白布条来闹事,咱们把这些人挡住”。在时代某场对面。背包长发某子吆喝“就是他们,围住他们,不让他们过去”。我和其他人过去挡住不让群众到时代某场门口,我用胳膊挡,群众往前挤,我们就用手去推群众,我们这群人和群众混战在一起,后来看见和我一块儿的人开始打某众,我就也冲上去踢了有两脚,被旁边的人挤开了。后来巡警来了,宜阳人和我们都散了。

另供述,在时代某货门口,崔XX给我们说有人来送某某、拉横幅,让我们去把他们挡住,不让他们过来,把花圈、横幅抢过来扔掉。后有好多人拿刀跑到时代某场对面人行道上,朝一名男子砍,把他砍倒,我又见一名妇女过来挡,他们又打某那名妇女。

19、同案人聂XX供述,2009年年底晚上11点多,崔XX打某话让去三门峡,一个哥在三门峡时代某场明天开业,去捧捧场。我有事没去,当晚韩X、张X去了。

20、同案人翟XX供述了在去三门峡的路上,崔XX和王XX说三门峡时代某场和粤海大酒店开业,可能有人在开业的时候送某某闹事,去的目的就是拦住那些人不让过来。时代某场早上8点开业仪式开始举行后,从东边过来一大群男女,手中拿着花圈,先和宜阳那几十个年轻人遇上。他们相互推着,还用棍打某众,打某半个小时,具体情况我离得远没有看清,那群人就被打某了。在群众与宜阳人冲突时,渑池人也有过去的,但有没有动手我说不清。

21、同案人周XX供述,2009年12月5日早上,我带着潘XX、潘XX和其他几个人打某赶到洛阳孟津高速路口,上了一辆中巴车和车上二十来个人一起来到三门峡市区时代某货广某门前的路边。下车时,一个二十五、六岁的身材胖胖的男子说让我们在时代某货广某周某转转,如果有事就打某话叫他。我们下车之后看到肯德基对面的路边有不少警察,于是我和潘XX、潘XX在时代某货广某周某转,其他下车的人也分散到时代某货广某周某。我们在时代某货广某边上的肯德基快餐店二楼坐了一会,就到肯德基后面的一个步行街转,在转的时候就被警察叫住带到了派出所。

22、同案人潘XX、潘XX分别供述了2009年12月5日早上,周XX带着我到洛阳孟津高速路口后,坐上一辆中巴车与该车上的二十来个人来到三门峡市时代某货东边的一个广某。下车后在时代某货广某周某转。此后在时代某货广某边上的肯德基快餐店二楼坐了一会,后到肯德基后面的一个步行街转时,被警察叫住带到了派出所。

23、被害人张某乙陈某,2009年12月5日8时50分许,我从崤山宾馆门口沿六峰路走到工商银行门口,又沿黄某路北侧人行道向西走到一路车站停车处,看到朋友石某宏。这时突然从马路对面过来二十多个三十岁左右的人向我跑过来,当时有六、七人手里拿着砍刀、钢管砍我,我就连忙躲避,围着砍我的约有五个人,其他人也打某观的群众。我围着一辆黑色轿车躲避时,他们把我踹倒在地,在我全身乱踢,不知谁一脚踢在我的嘴上,把我左侧下颌磨牙踢掉一颗,后来发某什么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到医院后,才知道姐姐张XX路过看见我被打某去拦时,也被打某。我购买了时代某场的写字公寓,对公摊面积等问题找过时代某场负责人刘X,双方至今没有达成协议。

24、被害人周某某陈某,2007年12月份,我在景通置业时代某场购买了六套公寓,因为公摊面积缩水,我们所有业主一直与景通置业沟通协商此事。2009年12月5日,景通置业时代某场开业,上午8点钟,我们业主在美安居门口见面,有100多人,看到对面清泉浴池门口站着五、六十个人,有一部分人手里拿着棍子,其中一名胖子背着一个钓鱼包,钓鱼包鼓鼓的,我们有人报警了。我们走到美安居南边家属院门口,这些人走到我们前面堵住,巡警过来,把这名胖男子的钓鱼包搜走了。我们继续往前走,这些人跟着我们,我们走到六峰路X路交叉口西北角时,从对面又来了一群人,我们走到建设银行门口的1路车站附近,第一群人和第二群人把我们围住,开始打某们的人,很多人拿刀砍,用脚踢。我们业主有三个人受伤比较重,是被那一群人打某,具体谁打某没有看清。

另陈某,2009年12月4日11点左右,听见有人敲门,我把门打某见有十来个人,其中一个小平头问我这是不是卖二手手机的,我说不是,就把门关上了。停了一会,一楼的朋友打某话说:“如果有人敲门,你别开门,刚才有十来人,手里拿着东西要找你事”。这时我才感觉事不对,报了警。民警来后,我在三楼楼梯口见有三根长约50公分直径约10公分的木棍,三楼南面围有十来个小青年,巡警等派出所的人来,那些小青年就走了。

25、被害人石某某陈某,2009年12月5日早上8点50分,我们时代某场购房者的众多业主按照约定聚集在水工厂旁边的美安居门口,拿着横幅想在时代某场开业的时候向他们讨点说法,这时看见从黄某路方向过来一二十个小青年,都是二十岁左右,他们见我们以后就站到马路对面,远远的看着我们,我们感觉不对劲,就有人打某110报警了,几分钟后,两个警察就到了现场,我们业主见警察来了,就开始往时代某场的方向走去,那些小年轻也都往时代某场去了。我和张XX等人走在前面,到了黄某路时代某场对面的人行道,突然我看见张XX被一群青年人追打某,他被打某在地。这时我上前制止,看见有一个暴徒用砍刀向张XX头部砍去,左手下意识的阻挡,砍住了我左手的手表上,把手表砍报废了。这时张XX又一次起来跑,他们又追上再一次把张XX打某在地。有两个人猛扑过来打某,他们拳打某踢,把我左眼打某了。这时,有人喊“警察来了”,他们迅速逃离现场。

26、被害人张某乙陈某,2009年12月5日8时30分许,我从工商银行出来后,走到时代某货门前的对面,看见弟弟张XX的丈母娘站在一路车站牌附近,还没来及打某呼,从马路X路车站牌的后面跑过来20多个人,有六、七个以上的人拿着棍子和刀朝张XX身上乱打,其他人对张XX拳打某踢。我见状就上去拦,那些人用棍子打某的后背和肩膀,朝我身上踢了几脚。我被那帮人给打某了,后来发某什么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27、证人温某某证实,2009年12月5日8时50分,我开车到三门峡水工厂门口与二、三十名业主汇聚,商议等时代某货开业时就去找刘X、张景敖说事,绝对不和人家发某过激行为,人多拥挤保护好我的安全。由于我爱好摄影,就先到时代某货门口拍了开业的场景。当我走到临黄某路街面的窗前时,看到其他业主走到时代某货门口斜对面的人行道上,从时代某货向马路对面跑去二、三十个年轻人,有些人拿着刀对业主进行殴打,砍伤了两个业主。打某的那些年轻人,打某后又跑回时代某货,当横过马路时我录了像。后我见业主到马路中间拉了横幅,堵住过往车辆,大约五、六分钟后,还是打某的那些短发某轻人,向拉横幅的业主扔过去点燃的“升天雷”,总共四捆,业主散开了,车辆通行了。接着业主又到时代某货门口大横幅,刚打某,从时代某货下跑出来那些年轻人把横幅扯走了,夺横幅时还推倒了两个业主。我等车辆通行了从写字楼上下来,看到警察在现场,业主刚打某横幅就被那些年轻人夺走了横幅。

28、证人林某某、张某乙分别证实了2009年12月4日晚上23时许,刘X包我车到三门峡,先后在渑池新华街金辉门口、会盟大道“同一首歌KTV”门口接了十二、三个年轻男子,到三门峡市的一个宾馆门口,他们从车上下来进宾馆,刘X给的车钱。

29、证人刘某戊、任某某分别证实了2009年12月5日凌晨,我在东风快捷酒店前台上班时,有十四、五个男的住进该酒店。早上7点左右,那十几个人下来就直接走了,开房的那个男的留在吧台退房。

30、证人张某丙证实了我在中国银行门口值班,时代某货开业当天上午8、9点钟,黄某路上聚集了很多人。此前站在中国银行门口的光头年轻人,还有一部分带着帽子的年轻人和老百姓发某冲突了,他们开始打某百姓,一大群人围着打,由于太阳光照着,我看见年轻人手里拿着明晃晃的东西。后警察来了他们就跑了。当时场面很混乱,乱糟糟的,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31、证人康某某证实了时代某货开业当天9点钟,我在建业步行街中国银行里面,看见黄某路聚集了很多人,有一部分是光头,有一部分戴着帽子,这些人发某冲突了。具体情况我没有看清,后警察来了这些年轻人就跑了,120急救车也来了。

32、证人张某丙证实了2009年12月初的一天9点钟,黄某路时代某货那段聚集了不少人,其中一些是年轻人,这些人有些光头,还有一部分人带着帽子,还有一些中老年人,就是这两拨人发某了冲突,年轻人不断的追打某中老年人,还有一个被打某在地,黄某路当天人很多,乱的很。

33、证人吕某证实了2009年12月5日早上大约九点钟,我在大门口朝西边望,看见1路公交车站牌附近围了好多人,有一部分人有的光头,有的戴鸭舌帽,从1路车站牌东边往时代某场方向去,年龄都在二十岁左右。另外还有一群人直接去时代某场,当时他们两帮人加起来有一、二十人。

34、证人刘某戊、张某乙分别证实了2009年12月5日上午10时许,我驾驶公交车行驶至黄某路时代某场附近时,看见时代某场门前的黄某路上聚集了很多人,把整条黄某路都给堵死了,车过不去,就调转车头,从陕州路、建设路绕过去走了。

35、证人张某丙证实了2009年11月底12月初,刘XX回来说找人准备到三门峡打某的情况。

36、证人王某某证实了李某奇包我客车于2009年12月5日5点多到洛阳牡丹桥接了二十多个年轻小伙子,后来到三门峡大张广某附近的一个停车场,他们都下车了。我在车上一直等到下午1点多,他们陆续回来后,我开车下午四点左右到洛阳,一个瘦瘦的年轻人给了1500元车费。

37、证人刘某丁证实了时代某货2009年12月5日开业时,业主们拿着白色的横幅来开业现场闹事了。我事先不知道,也不清楚其他人知不知道,后来听说发某打某了。2010年2月份,听我哥刘X说在时代某货开业当天,他叫来开业捧场的人,和时代某场买公寓的业主发某打某了。

38、证人张某乙实了时代某货是2009年12月5日开业的,开业仪式我没参加去新西兰看儿子了。当时我不知道发某了什么事,刘X全权负责公司事务。后来,我才知道开业时发某打某了。

39、证人张某乙证实了我后来听说2009年12月5日时代某场开业时,业主们又去广某闹事,还发某了打某。当时还上了河南电视台,当时我不在现场。

40、证人薛某某证实了时代某货开业那天下午2点左右,刘X让其给刘XX送某的事实。

41、证人刘某戊证实了2010年2月22日前后的一天中午一点左右,我朋友刘X从外面领来一名男子说:“这名男子是我朋友,让他在这住几天。”刘X说完就走了。于是我就安排他住在一进大门的第一个房间,他也没有带随身物品,平日我就负责他的饮食起居,他也不出去,我感觉有些怪怪的,但我也没有多问。我只知道他是刘X的朋友。这名男子整天都不出去,我认为他是在躲事情,才不愿出门的,他在躲什么事情我也不清楚。

42、证人刘某戊证实了2010年2月23日下午我到女儿刘某丽家,看见一个男人住在我女儿家里。

另有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10接处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出警经过、抓获经过、怡居快捷酒店结账单、宾客住房登记单、抵店客人表、停车登记表、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三门峡市看守所关于在押人员崔XX身患严重疾病不适合羁押的情况汇报、黄某三门峡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书、辨认笔录、鉴定结论、伤情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各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开设赌场

2006年农历正月间,被告人刘XX伙同刘X(另案处理)先后在渑池县X镇澧泉小区刘X的住处以及渑池县检察院家属院吕某的住处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刘XX多次招揽、组织多名赌客以“推饼子”、“钓鱼”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在赌场为赌客赌博提供资金,从中收取高额利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XX供述,大概是在2006年正月里,我在刘X家里以打某将和推饼子的方式赌博。牌场是刘X组织的,打某赌博的有我和刘X,其他的人我不认识。

2、同案人刘X供述,2006年正月初七前后,刘XX说在我家打某,一天给我三百元,算是房费、卫生费。我同意后,刘XX便联系人来打某,他联系好人以后,我俩便开着面包车去接人,把人接到我的住处。在我家赌博进行了四天,每次坐庄前抽水10%,庄家赢后再抽水10%,由刘XX负责抽水。后来又到检察院家属楼上张英勇家房子打某三、四天牌。每次抽有七、八千,最多的一次抽有一万两千元左右,抽的钱刘XX拿着。刘XX又把这钱放高利贷借给参与赌博的人了,总共抽有五万元左右,放高利贷都是刘XX经手放的。期间,刘XX给我有三千元钱,抽水的钱刘XX都借出去了。

3、证人任某某证实了2006年春节过后,我被刘XX开着一辆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多次接到检察院家属院最北边的家属楼东单元六楼东门的一家客厅里推饼子赌博,我输了5300元钱。这几次赌博都是文军组织的并在中间抽水、放高利贷。

4、证人李某己证实了2006正月份,文军开了一辆面包车接我和代某海、任某民三个人多次到渑池县检察院家属院北边的家属楼东边单元六楼西户他开的场子和其他人推饼子赌博,刘XX在场子上抽水、放高利贷,我输了钱曾向刘XX借高利贷的事实。

5、证人代某某证实了2006年正月份,刘XX、刘X开白色面包车多次接我和王某军到刘X家中以及检察院家属楼东单元六楼西户和其他人玩推饼子赌博,刘XX、刘X负责从抽水费,刘XX还放高利贷,我借刘XX高利贷六、七万元,还了一部分,还有五六千元没有还,因为我输有六万多元也没有钱还,刘XX带一个年轻人去我家里三、四次,逼着我还高利贷的事实。

6、证人代某某证实,2006年正月十几前后,刘XX在检察院家属院六楼东单元西门开赌场,我和王某军、代某海一起去的,当时场子里有十几个人,刘XX在赌博场子里放高利贷,还有一个瘦个子二十多岁的青年在抽水。第二次我又去那里玩,还是十来个人,我输了四千元钱,向文军贷两千元钱,利息是每天二百元,我都还了。赌博场是文军组织的,他从中抽钱并放高利贷。

7、证人王某某证实我多次被刘XX、刘X接到他们开的赌场赌博,刘XX、刘X放高利贷以及我在刘X、刘XX开的场子里总共输了五万多元钱。

8、证人张某乙证实了大概是2006年正月期间,刘X和刘XX一块在我单位吕某波的房子理纠集人打某,大概用了三四天时间,后来我听说他们打某人多动静太大,影响邻居休息,就不让他们在那里玩了。

9、证人李某庚证实了2006年正月份,我丈夫刘X说,刘XX想在我家里让人来打某,然后给我们每天三百元的好处,我俩没有啥工作,便答应了。当时在我家开了四天,刘XX放高利贷我用一个日记本记着,一共交给我有六万余元钱,最后这些钱都给刘XX,他放给在场子里输的人高利贷了。

另有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崔XX、刘X、崔XX、王X、李XX、王X、王X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某人,致三人轻微伤及他人财产损失7421元,情节恶劣,且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XX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并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X因得知时代某场综合楼业主打某某、送某某、发某某等会影响其弟弟的时代某场开业,让被告人刘XX召集人员维持秩序、阻拦业主,且事发某日,其并未授意被告人刘XX以及其他被告人对时代某场综合楼业主实施殴打某行为,故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依据不足。但被告人刘X在得知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刘XX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以及食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刘XX负责召集他人,所起作用较大,对其量刑时应予考虑。被告人刘XX、崔XX、王X、王X的辩护人认为四被告人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XX一人犯数罪,对其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崔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对其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崔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对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此前有前科,量刑时应予考虑。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刘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x元;

被告人崔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刘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崔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2007)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被告人王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王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王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X的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0年12月15日止;被告人刘XX的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2年1月13日止;被告人刘X的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被告人崔XX的刑期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11年9月3日止;被告人王X的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1年2月18日止;被告人李XX的刑期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11年2月16日止;被告人王X的刑期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1年2月23日止;被告人王X的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1年2月18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杨某伟

人民陪审员范俊杰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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