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晏某诉杨某、浚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侵权案

时间:2003-07-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鹤行终字第23号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鹤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晏某,男,46岁,汉族,浚县X村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鹤壁市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39岁,汉族,浚县食品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郑利贤,鹤壁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浚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聂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浚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上诉人晏某因土地行政侵权一案,不服浚县人民法院(2003)浚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利贤,原审被告浚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88年原告杨某分得浚县食品厂家属职工住房两间,并于1992年12月20日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1995年11月4日晏某填写了土地登记申请表,被告浚县人民政府依据浚证(1995)X号文件及1995年10月30日浚县房改办公室出具的浚县公有住房出售通知书,于1995年11月4日进行地籍调查。同日,为第三人颁发了浚国用(1995)字第(略)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995年11月5日调查员、勘某、审核人员签署了意见及姓名。1995年11月6日审核、调查、负责人签署了意见。2000年10月份,原告杨某的房产进行房产交易,浚县房产管理所向新业主晏某颁发了(略)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于2002年9月25日由浚县房产管理所公告作废该证。2003年3月20日,浚县房产所为原告杨某颁发浚房证字第(略)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一审法院以浚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晏某颁发的(1995)字第(略)号国有使用证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该土地使用证。

上诉人晏某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判,维持浚县人民政府为上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被上诉人杨某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浚县人民政府未作出书面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本案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浚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晏某的浚县国用(1995)字第(略)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未审查房产所有权情况,对土地上的附着物权属没有调查落实,仅依据浚县房改办公室的浚县公有住房出售通知书办理的,系事实不清。且在办证时未进行权属审核,就将土地使用证颁发给晏某,系程序违法,故依法应予撤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晏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胜庆

审判员吕翠芝

审判员孙海宇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