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支行,住所地慈利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孔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卓育伊,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慈利县支行职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慈利县X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9日,被告向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某告申请信用保证贷款,并提供了被告陈某某、李某某为其贷款进行担保,两保证人亦分别提交了相关身份证明和收入状况的证明。同日,原告与借款人向某某及担保人陈某某、李某某签订了《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人借款5万元,年利率15.84‰,还款期限为1年,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该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某告向某某发放了5万元的贷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截止2009年7月20日被告向某某仅偿还借款本息x.15元,后被告向某某以资金困难为由没有按期还款,原告遂向某院起诉,要求被告向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14元及相关利息并要求被告陈某某、李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向某某定于2009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支行借款本金x.14元及利息1112.11元。
二、被告陈某某、李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381元,依法减半收取19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支行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双庆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汤芳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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