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新北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闹,女,成年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玉敏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和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3年原、被告由被告叔父李某海介绍相识,1995年3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李某果,X年X月X日生女儿李某。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家务锁事经常吵嘴生气。被告动辙还暴力殴打原告,更有甚者,有时还将原告锁在屋内限制人身自由,对原告与他人的正常说话与交往也妄加干预,使原告不能过正常人的生活。看在子女年幼的份上,原告忍气吞声十数年。2008年6月原、被告在再次生气时,原告表示要出去干活以便暂获解脱,被告及家人要原告将女儿(脑残)带出,在此情况下原告将女儿带出一起生活,期间被告知道原告处所,但既不联系,也未表示要原告回家。

由上可知,原、被告本无感情可言,至今夫妻关系已有名无实。故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儿子李某果由被告扶养,女儿李某由原告扶养,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300元至女儿20岁止。

被告辩称:俺们结婚10来年,从未吵嘴打架,现在孩子都十五六岁了,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如果回来的话,俺们还是好好的一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果。1995年3月28日原、被告在新安县X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原、被告婚前婚后关系尚可。2008年6月份原告外出打工,2009年原告回家过春节,正月份,原告带孩子李某外出打工,被告知道原告在外打工的住所,但被告从未主动打电话给原告联系过,也未表示要原告回家。故此,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5月28日具状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生了一双儿女,这期间应当说夫妻关系是好的。即使夫妻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这也属家庭生活中常有之事。要解决这些矛盾应本着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对家庭、对孩子高度负责的态度来解决这些矛盾,采取离婚不是解决矛盾的唯一办法。且原、被告目前的夫妻关系尚未达到非离婚不可的地步,故原告王某某请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证据不充分,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热和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玉敏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张海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