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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某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制发(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当事人间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7月1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13.695‰计算利息;二、被告王某某自合同届满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13.695‰的50%计算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75元退还给原告。2009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某日立案执行。2009年10月15日,本案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09年10月18日将债务本金、利息及各项诉讼费用总计x元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兵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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