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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8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谭某某已故丈夫黄某庆于1996年3月14日要原告帮他到原黄某基金会贷款,用于办红砖厂。当时黄某庆将房屋抵押给原告,被告谭某某也同意抵押,并在借条上签了字。现被告谭某某将房屋出卖,违背条约,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谭某某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2003年—2008年的利息8000元,共计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口头答辩称:原告所诉的借条是我已故丈夫黄某庆打的,1999年我丈夫黄某庆去世时,原告唐某某从我家拿了10张别人欠我砖款的条子,并去接了钱。我认为这10张条子已经把欠原告的借款还清了,原告不应该再要求我还钱。

经查明,被告已故丈夫黄某庆于1996年3月14日向原告借现金x元整,并出具借条1张,借条上载明“黄某庆用房屋抵押”,但该房屋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当初借款给黄某庆时未约定借款利息,黄某庆于1999年去世。该笔借款至今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谭某某已故丈夫黄某庆借原告唐某某现金x元整由被告谭某某一次性给付x元结清,此款限被告谭某某于2009年3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财产保全费280元,合计505元,由原告唐某华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建英

审判员唐某飞

人民陪审员张小明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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