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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系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2007年3月李某某任土地监察大队副队长,2008年3月付某某任土地监察大队四中队中队长,负责监管区域内的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2009年6月,林州市力源公司在建设长安嘉惠苑项目时,违反土地法规擅自与林州市开元区X村委会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并非法占用该村集体土地9187.5平方米用于商品房建设。其时,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在发现林州市力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圈建围墙未进行主体建设的情况下,未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采取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措施,也未采取停电函、监督函等制止措施,而是于2009年7月简单的以罚款、没收地上建筑物结案,没有采取其他制止行为。致使长安嘉惠苑项目三栋违法建筑从2009年10月至今迅速建设,现主体已建设完成。导致国家流失土地出让金207.19万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也未按照土地法规对林州市开元区X村委会非法转让土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侯XX、朱XX等人证言,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情况说明、林州市国土资源局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职务、职责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其二人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岳俊峰

审判员王荣跃

审判员高洁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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