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姚某某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在任邓州市X乡安监办主任期间,发现其辖区内商户李×无证经营成品油后,只下发了停业整顿通知书,而没有按照《南阳市X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检查办法》等文件的规定进一步督促落实整改到位,致使李×加油点长期非法经营。2010年6月28日晚7时许,该加油点在卸汽油过程中突然着火,李×及其儿子李一×被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并造成大量财物被烧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证书、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证明、任职证明、证人习××、吕××、袁××、张××、李二×、郭××、李三×证言及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病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身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志强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冯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