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雄燕,东安县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住(略)(系死者郑某礼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东安县人,住(略)(系死者郑某礼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东安县人,住(略)(系死者郑某礼次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东安县人,住(略)(系死者郑某礼长子)。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郑某乙、郑某丙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东安县人,住(略)(系死者王某富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东安县人,住(略)(系死者王某富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东安县人,住(略)(系死者王某富长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东安县人,住(略)(系死者王某富次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东安县人,住(略)(系死者王某富之子)。
原审被告邓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邓某甲因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某甲,被上诉人张某某、陈某丁、王某庚、王某己,原审被告邓某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二审开庭时,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邓某甲自愿付给上诉人张某某、李某某、郑某乙、郑某丙人民币9000元,付给陈某丁、陈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人民币3000元,此款在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十日内交大庙口法庭转给被上诉人,双方的纠纷彻底了结。
二、一、二审诉讼费3100元,双方当事人各负担1550元。
以上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军
审判员赵金华
审判员邓某华
二○○九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