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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5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雄燕,东安县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住(略)(系死者郑某礼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东安县人,住(略)(系死者郑某礼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东安县人,住(略)(系死者郑某礼次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东安县人,住(略)(系死者郑某礼长子)。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郑某乙、郑某丙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东安县人,住(略)(系死者王某富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东安县人,住(略)(系死者王某富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东安县人,住(略)(系死者王某富长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东安县人,住(略)(系死者王某富次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东安县人,住(略)(系死者王某富之子)。

原审被告邓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邓某甲因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某甲,被上诉人张某某、陈某丁、王某庚、王某己,原审被告邓某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二审开庭时,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邓某甲自愿付给上诉人张某某、李某某、郑某乙、郑某丙人民币9000元,付给陈某丁、陈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人民币3000元,此款在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十日内交大庙口法庭转给被上诉人,双方的纠纷彻底了结。

二、一、二审诉讼费3100元,双方当事人各负担1550元。

以上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军

审判员赵金华

审判员邓某华

二○○九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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