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系死者廖某尧之妻。
委托代理人杨某丙,男,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世清,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利县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慈利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男,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丁,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慈利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住(略)。
被告杨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农,住(略)。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公司与张家界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取得慈利县X乡X村等行政村X村电网改造工程。之后,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公司将慈利县X乡X村的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由其施工队负责人熊某戊、杨某己具体负责施工;熊某戊、杨某己在施工过程中,又将砍清排障、抬杆搬运等工作承包给慈利县X乡X村民委员会。2008年10月27日,慈利县X乡X村民委员会施工小队施工来到本村X组(X组),临时雇请柳树组组长廖某尧帮忙排除一株椿树上的枝子,廖某尧在砍枝排障过程中,不幸被寄居在该椿树上的野蜂蛰伤。廖某尧受伤后,虽经多方救治,但终因伤势过重,于2008年11月4日不治身亡。廖某尧死亡后,原、被告双方就廖某尧死亡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协议。2009年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x.1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熊某乙因廖某尧死亡所受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x元,由被告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公司和被告熊某戊、杨某己共同赔偿x元,由被告慈利县X乡X村民委员会赔偿5000元,定于2009年7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熊某乙的其他损失,全部放弃。
本案案件受理费3216元,减半收取1608元,由原告熊某乙承担1000元,被告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公司、熊某戊、杨某己共同承担608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黎斌
审判员徐联合
人民陪审员李清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月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