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庹某某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庹某某,小名“梅梅”、“梅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略)。因犯贩卖毒品罪,2002年5月17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1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兴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田正友、人民陪审员曹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韶军担任记录。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彭玉梅、刘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庹某某向他人购得半个“货”海洛因,约0.5克,然后将这半个货分成15个小包子。先后两次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3个小包子海洛因,计0.09克。得赃款人民币130元。被告人庹某某与张某某交易完后,永顺县公安干警闻讯将其二人抓获,并当场从庹某某身上缴获六个小包子海洛因疑似物。经检验,系毒品海洛因,净重0.2克。公诉机关向法庭所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毒物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及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庹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规定,给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29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庹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庹某某向他人购得半个“货”海洛因,约0.5克,然后将这半个货分成15个小包子。2009年4月8日11时许,庹某某在永顺县X镇编织袋厂旁边的巷子里给吸毒人员张某某以80元卖两个小包子海洛因,计0.06克,当时庹某某得赃款人民币60元,张某某还欠庹某某20元。

2009年4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庹某某在永顺县X镇X街的家门口又给张某某以50元钱卖1个小包子海洛因,计0.03克,庹某某得赃款人民币50元,并向张某某索回前次买毒所欠的20元赃款,共计70元。交易完后,永顺县公安干警闻讯将其二人抓获,并当场从庹某某身上缴获六个小包子海洛因疑似物。经检验,系毒品海洛因,净重0.2克。

另查明,被告人庹某某因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02年5月17日以(2002)永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某曾向被告人庹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事实;

2、毒物检验报告,证明缴获的6个小包子,净重0.2克;

3、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明缴获的6个小包子的基本状况及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4、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庹某某的个人出生等基本情况及被抓获的事实;

5、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庹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的事实;

6、残疾证,证明被告人庹某某系残疾人(肢体残疾);

7、情况说明,证明涉案人员“小佬佬”、吸毒人员“晓晓”“小小”,吸毒人员“力宝”无法查找;

8、被告人庹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庹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给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2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庹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应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庹某某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庹某某的刑期从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1年4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邓兴喜

审判员田正友

人民陪审员曹平

二ОО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韶军

附:本案所适用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毒品 贩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