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又名张某卿,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87年相识,1988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取名成某和成某浩。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为此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准许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予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1988年11月10日在原道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成某(现已成某),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成某浩。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夫妻间产生隔阂。2008年2月被告到长沙打工以后,原、被告开始分居,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平房九间;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欠张某3000元;被告的嫁妆有:大柜一只,高低柜一只,书桌一张,床一张,餐桌一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成某浩由原告成某某抚养,除被告张某某负担每学年上学期的学杂费外,其余的抚养、教育费用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九间平房归原告成某某所有,被告张某某自愿放弃分割;

四、被告张某某的嫁妆大柜一只,高低柜一只,书桌一张,床一张,餐桌一张归原告成某某所有,被告张某某自愿放弃;

五、共同债务:欠张某30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责偿还;其余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偿还;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江晓辉

二○○九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蒋泽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