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伍某甲与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伍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伍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进洋,宁乡县湘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伍某甲与被告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伍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农历1月17日结婚,原、被告的婚姻完全是双方父母包办,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原、被告之间的性格差异大,被告不仅对家庭、小孩不负责,而且经常找原告吵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原告与被告已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伍某甲某归原告抚养。被告张某丙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告尽到了做妻子和做母亲的责任。原告现提出离婚,是因为被告现在患有精神病,嫌弃被告,被告不同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在黄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现结婚证已遗失。原、被告婚后于2002农历4月9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伍某甲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于2009年2月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被告现患有精神病。被告的嫁妆:高组合柜1套、21英寸彩电1台、席梦思床1张、小桌凳1套、棉被4套、梳妆台1张。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伍某甲与被告张某丙离婚;

二、婚生子伍某甲某归原告伍某甲抚养,原告伍某甲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张某丙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权利,被告张某丙对小孩享有探望权,原告伍某甲有协助的义务;

三、被告张某丙的嫁妆:高组合柜1套、21英寸彩电1台、席梦思床1张、小桌凳1套、棉被4套、梳妆台1张,被告张某丙自愿放弃,概归原告伍某甲所有;

四、原告伍某甲自愿给付被告张某丙生活帮助费x元,此款限原告伍某甲于2009年6月8日前付清;

五、原告伍某甲与被告张某丙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六、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伍某甲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建英

审判员唐亚飞

人民陪审员张文宏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建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