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伍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进洋,宁乡县湘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伍某甲与被告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伍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农历1月17日结婚,原、被告的婚姻完全是双方父母包办,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原、被告之间的性格差异大,被告不仅对家庭、小孩不负责,而且经常找原告吵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原告与被告已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伍某甲某归原告抚养。被告张某丙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告尽到了做妻子和做母亲的责任。原告现提出离婚,是因为被告现在患有精神病,嫌弃被告,被告不同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在黄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现结婚证已遗失。原、被告婚后于2002农历4月9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伍某甲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于2009年2月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被告现患有精神病。被告的嫁妆:高组合柜1套、21英寸彩电1台、席梦思床1张、小桌凳1套、棉被4套、梳妆台1张。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伍某甲与被告张某丙离婚;
二、婚生子伍某甲某归原告伍某甲抚养,原告伍某甲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张某丙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权利,被告张某丙对小孩享有探望权,原告伍某甲有协助的义务;
三、被告张某丙的嫁妆:高组合柜1套、21英寸彩电1台、席梦思床1张、小桌凳1套、棉被4套、梳妆台1张,被告张某丙自愿放弃,概归原告伍某甲所有;
四、原告伍某甲自愿给付被告张某丙生活帮助费x元,此款限原告伍某甲于2009年6月8日前付清;
五、原告伍某甲与被告张某丙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六、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伍某甲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建英
审判员唐亚飞
人民陪审员张文宏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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