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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某与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查某某,女,29岁,汉族。

被告喻某某,男,39岁,汉族。

本院于2009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查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谷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某某起诉要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喻某某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某,原、被告于2001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6月21日共同生育女孩。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查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由被告喻某某抚养,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原告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三、双方各自经手所负债务各自负责偿还。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查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尹谷良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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