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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村洪家塘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元),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小民,宁乡县煤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乡县X乡X村洪家塘村X组(原樟树村X组)。

代表人袁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伯华,宁乡县湘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2009年4月8日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宁乡县X乡X村洪家塘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罗勇谋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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