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吴某甲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屈国义,慈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第三人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吴某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受理后,依法追加第三人吴某乙参加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屈国义、第三人吴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某诉称:2008年9月,原告与第三人吴某乙签订《房屋工程修建施工合同》,将自己的楼房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吴某乙施工。第X层主体工程完工后,经吴某乙介绍,原告与被告吴某甲、第三人吴某乙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欲修楼房余下工程交由被告吴某甲负责,第三人吴某乙将与原告签订《房屋工程修建施工合同》中所有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被告吴某甲,原告此后一直是直接向被告吴某甲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吴某甲施工时不负责任,将原告房屋外墙砖贴得不符合标准,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吴某甲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外墙砖损失人民币3864.31元,因被告阻工造成的原告建筑材料损失人民币3000元,原告为此花费的鉴定费3500元。合计人民币x.31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代理人对第三人吴某乙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施工合同转给了被告吴某甲,原、被告直接发生了工程关系,同时证明吴某甲施工的原告房屋外墙砖确实有质量问题。

2、原告与第三人吴某乙于2008年9月8日签订的房屋施工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工程结算应以该合同为依据。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1份,证明第三人吴某乙承包原告房屋第一层原剩余工程三方协商一致后转给被告吴某甲的事实。

4、被告吴某甲收到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收据5份,共计x元,证明原、被告直接发生工程承揽关系,且被告已收原告工程款的事实。

5、张家界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和补充说明1份,证明被告吴某甲承修原告房屋外墙砖不符合质量标准,返工费用需要人民币3864.31元。

被告吴某甲未到庭但辩称:我与原告未签订房屋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应找第三人吴某乙。原告要解除合同必须与我把工程款结算清楚,结算以吴某乙说的为依据。

被告吴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吴某乙辩称:我与原告签订房屋施工合同是事实,但经原告同意,该房屋的工程已交给被告吴某甲施工,纠纷与我无关。我作为知情人,可以帮原、被告对未结清工程进行结算。

第三人吴某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1)(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未提出异议,第三人吴某乙也对上述证据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表示异议,但未提出具体异议理由,也未申请重新鉴定。第三人吴某乙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证据(5)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8年9月8日,原告谭某某与第三人吴某乙签订了房屋工程修建施工合同1份,约定将原告谭某某欲修建房屋一栋,承包给第三人吴某乙施工。具体内容如下:(一)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二)承包内容:1、墙体:1至X层眠墙,3至X层为空斗墙。2、砼工程,楼梯踏步为整体现浇,构造柱至二楼:厕所,屋顶为整体现浇,其余房间为空心板,空心板安装由甲方谭某某负责。3、地面工程;地面贴地面砖(如果安花岗石,现浇水磨石,安木板由甲方自负责)。4、内墙装饰,厕所贴砖全吊顶道听途说,客厅贴墙裙1m高,其余全部搓砂。5、外墙面,前后两面为100×100瓷砖,左右为水泥搓砂,线条为白色瓷砖。6、瓦屋间檩条制作以木工由甲方负责。(三)承包价每平方米工资按100元人民币计算,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挑出墙外的天沟,房屋前走廊按面积的一半计算。(四)付款方式;主体每层搁板后,按面积造价的60%预付,进入装饰后按实际进度预付80%,完工后经双方验收合格一次结清。第三人吴某乙将第X层主体工程完工并与原告结清工资人民币4500元后,因其他原因经原、被告、第三人三方协商同意,吴某乙将余下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吴某甲。原告与被告之间未再签订新的合同,双方均同意按原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施工。至2008年12月23日后,被告吴某甲已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大部分工程,原告也已支付给被告吴某甲施工工资人民币x元。12月25日后,原、被告因房屋外墙砖质量规范问题发生纠纷后,原告遂不再同意被告继续为其施工。余下工程款也未结算。今年4月,原告谭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吴某甲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重贴外墙砖的损失及其他损失x元。经张家界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为原告所贴外墙砖不符合《外墙饰面砖施工及验收规程》的相关规定,经评价此返工工程所需费用为3864.31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用3500元。为此,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重贴外墙砖损失3864.31元,鉴定费3500元及误工材料损失3000元,合计x.31元。庭审陈述中,原、被告均同意双方余下工程结算以第三人吴某乙的结算为准。经吴某乙认定:1、被告完成合同规定工程后应得工程款为:274.47m2×100元/m2=x元,减去吴某乙已结第X层工程款项4500元,应得工程款为人民币x元。2、被告按合同约定未完成的工程量所需费用:应贴未贴地面x×15元/m2(含挑沙)=4020元;厕所墙面砖未贴59m2×12元/m2=708元;客厅墙裙未贴:17.66m2×12元/m2=212元;地面清渣及填一楼厕所492×60=240元;楼梯贴砖还需2332元;其他费用1个大工加1个小工计150。原告另外请人还需包工费500元;房屋后墙砖未贴砖,应计总工资为975.75元,以上共计7077.75元。综上原告应支付被告工程工资款为:x元-被告已领工资x元-被告未完成工程所需费用7077.75元=2834.25元。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虽是与第三人吴某乙签订的合同,被告吴某甲未在合同上签字,但相关证据证明,经原告同意第三人吴某乙已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被告吴某甲,原告后来的工程工资也一直直接支付给被告吴某甲,故被告吴某甲辩称,该工程系吴某乙承揽与其无关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解除承揽合同。本案因被告违约使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原、被告应结清工资,明确违约责任后再另行解除合同。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因重贴外墙砖损失3864.31元,鉴定费损失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减除原告应支付给被告工资款2834.25元(7364.31-2834.25=4530.06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材料损失3000元,因无有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吴某甲解除承揽合同。

二、被告吴某甲赔偿原告谭某某损失人民币4530.0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日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元,由被告吴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玉凤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滕国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