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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刑初字第21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2月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17日被逮捕,2009年3月17日由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4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志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判买并擅自采伐宁乡县X镇X村农户刘建军、彭某甲、彭某乙等人的自留山内松杂树,共计立木蓄积23.540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负责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鉴定书,现场照片,被告人张某某于2009年2月6日被抓获材料、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林业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二天,并处罚金三千元(已预交)。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09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钢

人民陪审员卢敏

人民陪审员陈跃军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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