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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杰,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静,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原审被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曲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庞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庞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庞某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负担1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殿学

审判员于福桐

审判员刘某敏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肖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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