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杰,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静,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原审被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曲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庞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庞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庞某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负担1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殿学
审判员于福桐
审判员刘某敏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肖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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