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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诉陶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离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70岁,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68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陶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33岁,汉族,农民系被告之子。

原告欧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某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自2006年元月归家之后,就一直与原告脱离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被告偿还我借款3000元,返还离退休人员配偶倘无固定收入生活补助费领取证。被告辩称,原、被告并未达到离婚的地步,我不同意离婚,如原告硬要离婚,必须补偿我生活保障费5万元。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6日原、被告同居生活,2003年12月17日在宁乡县X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因性格差异,自2007年1月夫妻开始闹矛盾,并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某与被告陶某离婚;

二、由原告欧某一次性给付被告陶某生活补助费8800元,此款限在2009年5月25日前付清;

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偿还;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贵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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