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闫某甲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秀芹,吉林北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乙。

上诉人闫某甲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闫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芹、被上诉人闫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闫某甲在原审诉称,我与被告系兄弟关系。二轮土地承包我分的承包田2.2公顷,其中0.76公顷在2008年春被告强行耕种。我以为被告是我弟弟,只向被告要2100元承包费,被告拒付,故诉来法院,请求被告给付承包费2100元。

原审被告闫某乙在原审辩称,闫某祥是原告的三弟。二轮土地承包闫某祥和原告共分耕地4.4公顷,之后闫某甲的妻子胡桂兰领着闫某祥妻子王文华,在闫某胜、闫某利参与下将两家耕地分开。发生争议的耕地闫某祥从西至东分0.76公顷。我是从闫某祥处花x元承包的耕地,不是耕种原告的耕地。另外原告的2.2公顷耕地有闫某祥的0.76公顷,原告将闫某祥粮食直补款领取三年共计3000多元。综上我没有强行耕种原告的耕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1月1日,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闫某甲和闫某祥从昂格来村共同分得耕地4.4公顷,其中闫某甲2.2公顷,闫某祥2.2公顷。被告闫某乙从闫某祥处承包2.2公顷承包地,承包期3年。现闫某甲与闫某祥的承包地没有分割。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闫某甲与闫某祥的承包地没有分割,不存在被告闫某乙对原告承包地侵权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闫某甲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闫某甲上诉称,被上诉人抢种上诉人的0.76公顷土地是上诉人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责任田2.2公顷之内的土地。被上诉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害,给付上诉人2008年、2009年两年0.76公顷土地承包费4200元。

被上诉人闫某乙辩称,上诉人闫某甲与闫某祥的承包地分在一起,面积为4.4公顷,2006年闫某甲的妻子胡桂兰领着闫某祥的妻子王文华、闫某胜、闫某利四人把地分开,各2.2公顷。我与闫某祥从2007年签订了三年承包合同,承包地就是从西到东7亩六分地,我没有侵权。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经本院审理查明,1998年1月1日,二轮土地承包时,上诉人闫某甲与案外人闫某祥(上诉人的弟弟)的土地分在一起,共4.4公顷,闫某甲、闫某祥各2.2公顷。2006年闫某甲的妻子胡桂兰、闫某祥的妻子王文华、闫某胜、闫某利四人在场按承包地的等级把承包地分开,后将三等地及坨地又进行了调整。现三等地及坨地发生纠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证人闫××关于分地、调地的证言、朗格来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闫某甲与其弟弟闫某祥的承包地原来分在一起,后经协商分开,被上诉人闫某乙承包了闫某祥应分得2.2公顷承包地,事实清楚。上诉人闫某甲认为被上诉人耕种的0.76公顷的三等地及坨地是其应分得的承包地,被上诉人应按承包地价格给付其承包费,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未提供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土地承包关系及被上诉人耕种的土地是其承包地的充分证据,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给付其2008年的承包费2100元的证据不足,原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亦应给付2009年0.76公顷土地承包费的请求,属二审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闫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于福桐

审判员方丽霞

审判员刘慧敏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肖某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