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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张某甲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

上诉人张某甲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县人民法院(2009)扶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案外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双方按自行达成的协议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张某甲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福桐

审判员方丽霞

审判员刘慧敏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肖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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