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甲、罗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罗某甲,男。

被告:罗某乙,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甲、罗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七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和委托代理人何德民,被告罗某甲、罗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丈夫罗某选婚后生育四个子女,由于和丈夫婚姻基础差,婚后对我虐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使我离家出走,那时我的俩个儿子才8岁、7岁。之后我又回到临颍县大木罗某活,却遭到丈夫和儿子们的反对,两个儿子对我不履行赡养义务,至今我没有住处,现我又患有癌症将不久于人世、我是二被告的生身母亲,他们有义务对我赡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令二被告对我履行赡养义务,提供住处和急需治病的医疗费。

被告罗某甲口头辩称:原告已离家出走30多年,诉我是她的长子,我不记得,我八岁那年就没有母爱,却是我父亲辛苦的把我养大成人的,我不应该对她尽赡养义务,生产队没有划分给他宅基地,也没有分她的责任田。

被告罗某乙口头辩称:原告诉我没有道理,我没有一点母爱,七岁时开始就没人管我,生病了都是我父亲带着救治的,我没有义务赡养她。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和被告之父罗某选结婚后,共生育了四个儿女,大儿子罗某甲,二儿子罗某乙,其他两个女儿均已出嫁,在两个儿子七岁八岁的时候,原告张某某离家出走,后嫁到信阳(但没办结婚证)三十多年后,现在原告因患病又回到儿子身边,要求两个儿子提供住处和负担今后的医疗费,两个儿子辩称从小没享有母爱,不愿尽赡养义务,故不让原告居住在家中,原告无奈下诉诸法律,要求二被告负担赡养义务。庭审中原告不要求其两个婚生女为被告参加诉讼。

另查明:原告在临颍县X镇大木罗某十一组享有0.53亩责任田。有(临颍县X镇直补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佐证。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做子女的应尽义务,二被告属原告的亲生儿子,现原告已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子女尽赡养义务时,二被告辩称不履行赡养义务,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婚生子女对老人均有赡养义务,经本院释明,原告放弃两个女儿的赡养义务,对于本案二被告应依法承担原告必要支出费用所相应份额。结合本案案情,且原告无处居住,又无生活来源,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09年河南省城乡居民收支和在岗职工工资收入情况的通知》,二被告今后应分别每年给付四分之一即847元的赡养费。今后原告因就医引起的实际医疗费用,二被告应分别承担四分之一。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应依法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判决生效后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给原告张某某提供住处。从二○一一年元月一日起被告罗某甲、罗某乙每年各支付原告张某某生活费847元,于判决生效后每年的元月三十日前支付当年的赡养费。

二、原告张某某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根据原告张某某所提供的医疗票据,被告罗某甲、罗某乙各承担四分之一的份额。

三、原告张某某所承包的土地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罗某甲、罗某乙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磊

审判员:王西旺

审判员:赵永亮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唐玉龙(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