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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53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孝情,蓝山县塔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工,住(略)。

上诉人颜某某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蓝山县人民法院(2008)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周某某自愿按原判第一项给付上诉人颜某某政府补偿款165.24元,此款当庭一次付清。

二、2006年3月28日从政府领取的周某生死亡抚恤金等,各方当事人已作分配,不得再议。

三、周某生死亡后另10个月的抚恤金(尚未领取的),由被上诉人周某某领取,上诉人颜某某不占份额。

四、周某生死亡后的各项补贴,除上述费用外,全部归上诉人颜某某所有;被上诉人周某某除上述费用外,多领取的部分全部返还给上诉人颜某某。

五、一审案件诉讼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诉讼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上诉人颜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唐建华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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