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9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冷水滩区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强,祁阳县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雷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07)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06年1月15日原告柏某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帐方式借款x元给被告雷某某,被告雷某某出具了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到柏某某人民币贰万元正(整)(x.00元)在2006年4月底之前还清,利息每月按1%计算,每月应付利息贰佰元正(整),预(逾)期不还,就作股份入股金,计两万股”。2006年1月18日,被告雷某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将所借x元转至永州市济民汽车维修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民公司)的债权人魏年华帐户上,济民公司向被告雷某某出具了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到柏某某人民币贰万元,利息为1%,利息为月利率,属实。”借款后济民公司将x元借款偿还给了被告雷某某。

原判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柏某某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原告提供了借款x元,被告认为款已还,其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举证不能,不利后果应自行负担。原告柏某某要求被告雷某某偿还6000元借款及利息,因被告提供了录音资料证实原告没有向被告出借6000元,故此诉请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被告雷某某偿还原告柏某某借款x元及其利息4400元,本息限被告雷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柏某某要求被告雷某某偿还6000元借款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雷某某不服,以“2万元借款我已归还给了柏某某,判决不当”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柏某某在通话记录中已承认雷某某偿还了其三个月的利息。

本院认为,上诉人雷某某向被上诉人柏某某借款x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雷某某的借条在卷证实,对该x元借款本息,上诉人雷某某应承担偿付义务。雷某某上诉提出“2万元借款我已归还给了柏某某,判决不当”的理由,经查,上诉人雷某某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没有提供相应充分的证据证实该x元借款已经归还,因柏某某已承认雷某某偿还了其三个月的利息,故本案应作变更处理。该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祁阳县人民法院(2007)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原判第一项为:限上诉人雷某某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柏某某x元及利息3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法280元,二审诉讼费430元,计710元,上诉人雷某某负担600元,被上诉人柏某某负担1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某军

审判员赵金华

审判员邓美华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