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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永中法民一初字第57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永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国,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乙,系被上诉人邓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巧龙,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侵害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09)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国、被上诉人邓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乙、李巧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二审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张某某自愿于2009年10月10日前给付被上诉人邓某甲人民币x元(不含原已付款项),双方的纠纷彻底了结。上诉人张某某如不能在此期限内履行完毕,则按原判执行。

二、一审诉讼费3567元,按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上诉人张某某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军

审判员赵金华

审判员邓某华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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