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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1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瑶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第三人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蒋某甲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7)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甲经本院核实已收到本院二审开庭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应按上诉人蒋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蒋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7)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4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1.5元,由上诉人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军

审判员赵金华

审判员邓美华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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