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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村民,娘家住太康县X乡X村李某梅村。

委托代理人蒋某,男,65岁,住(略)-X号。

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村民。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告姚某某不服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07)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蒋某、被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不好,经常生气、吵架、打架。被告又无事生非的骂我,将我赶出家门。原告只有在外靠打工生活,现二人分居十年之久,是名存实亡的婚姻,请求与被告离婚,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维持太康县人民法院(2007)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姚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爱好结亲,婚后关系和睦,并生育三个子女,2001年被告外出打工,原告与同村一男子偷情时,被其妻发现,用刀将原告砍伤。事后,原告回娘家并长期外出打工,打工期间每年回家看望丈夫和子女一至两次,不愿在村里露面,打工期间原告与其他男子同居。虽说现夫妻关系有点紧张,为了三个子女长大成人,减少对社会的依赖程度,被告在家又当爸又当妈的撑着这个家,为了三个孩子不同意离婚,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4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姚某珂,X年X月X日出生,次女姚某静(又名姚X)X年X月X日出生;儿子姚某宙,X年X月X日出生,现均随被告生活。2001年春,原告与邻居发生纠纷,并生气、打架,后原告离家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审理中,原告放弃共同财产分割。

重审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符。重审时原、被告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被告姚某某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三个子女。自2001年原告与邻居生气打架后,离家外出打工分居至今,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姚某某提出原告李某某与同村已婚男子相好及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能举出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

二、女儿姚某静由原告李某某抚养,儿子姚某宙由被告姚某某抚养。互不负担子女抚养费。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童文领

审判员王永伟

审判员胡照永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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