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诈骗案

时间:2003-06-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辉刑初字第171号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辉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某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汉族,中专文化,市X乡高庄初级中学。因涉嫌诈骗,2002年10月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2年10月3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2002年11月3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某某,新乡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某某,系被告人妻子。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某院以辉检某诉(200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0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某院指派检某员王某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启中,被告人王某、辩护人范某某、袁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某院指控,2002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让赵启中往江苏昆山市送一批生猪,谎称货到付款,并将收货人曹改全化名曹帅。此后,赵启忠为王某垫付收猪款(略)元及劳务费、检某、运输费共计(略)元。9月25日,赵启中将一车生猪送到江苏省昆山市三里桥屠宰场,找到曹改全,而后被告人王某授意赵启中将生猪卸给曹改全。曹将生猪卖掉后携款潜逃。被告人行为触犯刑,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辩称,我没有诈骗,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介绍赵启中给江苏省昆山市的曹全(曹帅)送一车生猪,约定货到付款。赵启忠支付收猪款(略)元及劳务费400元、检某378元。9月25日,赵启忠将该车生猪送到江苏省昆山市三里桥屠宰场,找到曹全(曹帅),曹全(曹帅)没有按约定付款,赵启忠与王某联系后,将生猪卸给曹全(曹帅),曹全将生猪卖掉后携款潜逃。后辉县市公安机关从三里桥屠宰场追回现金(略)元退还受害人。

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供述,证明介绍赵启忠往江苏昆山送猪;2、赵启忠陈述,证明在王某介绍并保证货到付款情况下,垫资往江苏昆山送猪,货到后未能收回垫付款;3、证人郝某、邹某、郭某、许某证言,证明货到后,赵启忠与王某联系之后,将一车生猪卸给曹全;4、证明条三张,证明赵启忠垫付收猪款及其它费用及王某告知的联系方式;5、追领赃笔录,证明辉县市公安局从昆山三里桥屠宰场追回现金(略)元后被赵启忠领走;6、辉县市公安局证明材料,以证明曹全真名叫曹改全。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辉县市公安局关于曹改全的证明材料是由辉县市公安局干警出具的。户籍材料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该证据的形式不合法,不应认定,其他证据间不能形成完整链条,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证明王某和曹全(曹帅)共同实施了诈骗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有罪的证据尚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据间不能印证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某恒

审判员都学敏

审判员王某亮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