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江华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少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双方性格不和,常常为了一些家庭琐事而争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被告不孝顺父母,不管家和小孩,2006年原告就外出与被告分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后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各承担一半。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3月8日在江华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杨某君,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杨某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婚前了解少,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常常为了家庭琐事而争吵不休,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杨某君由原告陈某某抚养,婚生子杨某华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
三、共同财产一栋混砖结构房屋归被告杨某某所有。
四、共同债务4000元,原、被告各自承担2000元。被告杨某某承担的2000元债务,定于2009年7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少红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何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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