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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南阳理工学院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校工作人员。

申请复议人南阳理工学院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南阳理工学院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复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淑君

代理审判员姜付强

代理审判员李海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继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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