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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0日、12月28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本院继续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0日晚,因野猪破坏园庄镇X村山上的农作物,被告人郑某某便抬着一架捕野猪机到东石村山上布设高压电电击野猪,并让陈某某、郑某某一起在附近守候。2010年7月11日凌晨3点30分许,被害人朱某某刚好路过该田地时被布设的高压电网电击死亡。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系因电击而死亡。案发当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捕野猪机变压器一台及电线60米,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亲属与被害人朱某某亲属经园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郑某某亲属已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亲属x元;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郑某某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也出具证明愿意派专人对其承担帮教责任、落实监管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郑某某、朱某某1、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出警经过,园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园庄镇X村民委员会的帮教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布设高压电网电击野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死亡一人,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其亲属又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也愿意出具帮教证明派专人对其承担帮教责任、落实监管措施,故可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仙游县公安局的被告人郑某某的作案工具捕野猪机一台及电线60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建秋

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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