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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洛阳市洛浦御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郑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市洛浦御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宋xx,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xx,男,住洛阳市西工区X路通元国际花园X号楼B座X室。

原告洛阳市洛浦御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郑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于2009年5月入驻洛阳市西工区通元国际花园,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我公司与通元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缴纳物业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六的违约金。”被告房屋面积为136.48平方米,每月的物业费109.18元,但被告至今未向我公司交纳。依据洛阳市发改委相关文件,对于不使用暖气的业主,应向经营单位交纳25%的暖气过热费。我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置之不理。现诉请被告交纳自2009年5月至交纳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310.21元(共计12个月)及延迟交费违约金2594.21元、暖气过热费589.59元。

被告郑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所居住的居民区洛阳市X路通元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达成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包括被告郑xx在内的通元国际花园居住的全体业主,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住宅户业主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向原告缴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等,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六的违约金。”等内容。被告所拥有的通元国际花园X号楼B座X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36.48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8元收取物业费。原告自2009年5月起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未向原告缴纳物业费,累计拖欠原告物业费1310.21元、暖气过热费589.5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拖欠的物业费未获,导致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在居民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明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确认有效。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该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是违约行为,对造成本案纠纷应负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洛浦御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310.21元。

二、限被告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洛浦御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2594.21元。

三、限被告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洛浦御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暖气过热费589.59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xx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杰

审判员:高战兵

人民陪审员:任少文

二O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艺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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