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自明,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自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5个子女,均已满18周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打架。被告经常外出打工,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2006年5月,原、被告开始分居。2008年8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原、被告均未做和好工作,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马某某未在限期内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198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同居生活,1980年元月登记结婚。1995年,被告外出打工,原、被告感情产生隔阂,2008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后,原、被告未能和好。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曾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1995年后,原、被告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08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驳回原告离婚请求后,原、被告均未做和好工作,分居已满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自强

审判员田红习

审判员郭豪杰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寅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