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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原河南省南阳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党委副书记。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2月5日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某某,男,河南国际(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孙某某,男,河南宛英(略)事务所(略)。

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刑三管字第007-X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朝娟、冀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任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2003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仝某某现金1万元,后来为仝某某职务提拔提供了帮助。

2、2004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殷XX现金2万元,后来为殷XX职务提拔提供了帮助。

3、2004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赵XX现金1万元,后来为赵XX办理工作调动手续提供了帮助。

4、2004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XX现金2万元,为王XX办理用地规划手续提供了帮助。2006年1月份、2007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两次非法收受王XX现金共计2万元,承诺为王XX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提供帮助。

5、2004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XX现金5万元,为陈XX办理用地规划手续提供了帮助。

6、2005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市广厦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雷XX为感谢其帮助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所送现金3万元,并承诺为雷XX办理建设规划手续继续提供帮助。

7、2005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XX现金2万元,承诺为黄XX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提供帮助。

8、2005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市大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徐X现金5万元,为徐X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提供了帮助。

9、2006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XX为感谢其帮助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所送现金1万元。

10、2006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瓮XX现金1万元,为瓮XX职务调整提供了帮助。

11、2006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某某现金1万元,为王某某职务调整提供了帮助。

12、2006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市三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吴X为感谢其帮助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所送现金2万元。

13、2006年1、2月份至2007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南阳市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XX现金共计8万元,为王XX办理、变更建设规划手续提供了帮助。

14、2006年6、菰唬姹烁钊鹄美S蔚先裟醒媸只志ぞ某暗裰阄牵ǚ辗苁鲜裟醒锸m阳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冯XX现金10万元,为冯XX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提供了帮助。

15、2007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市金广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王XX为感谢其帮助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所送现金1万元。

16、2007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市坤奥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范XX现金10万元,为范XX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提供了帮助。

17、2007年6、7月份至200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南阳市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蔡X现金15万元,为蔡X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提供了帮助。

18、2007年1、2月份、2007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南阳市星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XX现金共计2万元,为张XX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提供了帮助。2007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向张XX索要现金10万元。

19、2007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向南阳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任XX索要现金10万元。

20、2007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港岛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杨XX现金2万元,为杨XX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提供了帮助。

21、2007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秦XX现金10万元,为秦XX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提供了帮助。

22、2008年1、2月份至2009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南阳市X村改造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非法收受南阳市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郑XX现金共计10.8万元,为郑XX办理城中村改造规划手续提供了帮助。

23、2008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陈XX现金1万元,为陈XX职务调整提供了帮助。

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有索贿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第1、3、11起无异议,经南阳市纪委已退回3万元,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不存在。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无异议,被告人受贿的总额应为x元,起诉书指控第18、19起应为借款,且已偿还,本案被告人供述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建议法庭核实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03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仝某某现金1万元,后来为仝某某职务提拔提供了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其供述与证人仝某某证言基本一致,另有南阳市规划局证明、干部任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04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殷XX现金2万元,后来为殷XX职务提拔提供了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200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殷XX为求提拔托刘XX送给其2万元钱,2004年的4、5月份,经其提议,把殷XX任某为南阳市规划局测绘院副院长(副科级)的事实。

(2)、证人殷XX证言证明其为求自己被提拔2004年1月份通过弟弟殷XX托刘XX送给李某某2万元钱,后被提拔的事实。

(3)、证人殷XX、刘XX证明内容与证人殷XX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4)、书证南阳市规划局证明、干部任某表证明殷XX被提拔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3、2004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赵XX现金1万元,后来为赵XX办理工作调动手续提供了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其供述与证人李XX证言基本一致,另有拟调干部审批表、干部任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04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XX现金2万元,为王XX办理用地规划手续提供了帮助。2006年1月份、2007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两次非法收受王XX现金共计2万元,承诺为王XX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其在给南阳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南阳建设集团公司预制厂项目用地规划审批手续过程中,于2004年6、7月份,收受该公司懂事长王XX现金2万元的事实,及在为该公司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时,分别于2006年1月份、2007年1月份收受王XX2万元的事实。

(2)、证人王XX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南阳建设集团总公司预制厂08年10月向规划局提出的申请,其内容印证供述、证言,证明了后期送的2万元是为了办理变更后的规划许可手续。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5、2004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XX现金5万元,为陈XX办理用地规划手续提供了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其在给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车站路土地开发项目用地规划审批手续过程中,于2004年7、8月份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XX现金5万元的事实。

(2)、证人陈XX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建设用地审批项目审批意见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为陈XX公司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6、2005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市广厦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雷XX为感谢其帮助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所送现金3万元,并承诺为雷XX办理建设规划手续继续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其在给南阳市广厦实业有限公司办理朝山小区建设规划审批过程中,于2005年1、2月份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雷XX现金3万元的事实。

(2)、证人雷XX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变更审批表与证人雷XX证言证明内容一致。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7、2005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XX现金2万元,承诺为黄XX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其在给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尚城水岸房地产项目规划用地审批手续过程中,于2005年8月份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黄XX现金2万元的事实。

(2)、证人黄XX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存根、南阳市规划局证明尚城水岸实际为海昌公司开发及办理规划许可证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8、2005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市大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徐X现金5万元,为徐X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提供了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其在给南阳市大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都市家园小区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过程中,于2005年8、9月份在南阳市规划局院内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徐X现金5万元的事实。

(2)、证人徐X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被告人为大民公司提供帮助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9、2006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XX为感谢其帮助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所送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其在给南阳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裕华商城规划手续后,于2006年1月份在南阳市银都建国酒店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杨XX现金1万元的事实。

(2)、证人杨XX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为广宇公司提供帮助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10、2006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瓮XX现金1万元,为瓮XX职务调整提供了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其于2006年1、2月份在南阳市银都建国酒店收受下属瓮XX现金1万元后于2006年下半年把瓮XX从自收自支的南阳市规划设计院调到财政全供的城市规划监察支队并任某支队长的事实。

(2)、证人瓮XX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南阳市规划局证明证实瓮XX于2006年8月份被调整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11、2006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某某现金1万元,为王某某职务调整提供了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其供述与证人王某某证言基本一致,另有、南阳市规划局证明、干部任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2、2006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市三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吴X为感谢其帮助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所送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其在为南阳市三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盛唐商务苑的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后,于2006年春节前在南阳市规划局门口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X现金2万元的事实。

(2)、证人吴X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为三川公司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13、2006年1月份至2007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南阳市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XX现金共计8万元,为王XX办理、变更建设规划手续提供了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其在为南阳市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南阳市炼油厂项目(后更名为文秀花园)规划审批手续过程中分别于2006年1月、2007年1月、2007年7、8月份在南阳市银都建国酒店或自己的办公室三次共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XX现金8万元的事实。

(2)、证人王XX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及建设项目规划补充方案审批表显示被告人李某某为王XX公司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14、2006年6、菰唬姹烁钊鹄美S蔚先裟醒媸只志ぞ某暗裰阄牵ǚ辗苁鲜裟醒锸m阳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冯XX现金10万元,为冯XX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提供了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ⅲ弧姹烁钊鹄┩龉な髦涿谄衔裟醒锸鬽垦胤竟焖戆锢m龙苑房产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过程中,于2006年6、7月份在自己家中经曹X手收该公司董事长冯XX现金10万元的事实。

(2)、证人冯XX、曹X证言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南阳市规划局证明、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为冯XX公司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15、2007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市金广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王XX为感谢其帮助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所送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其在为南阳市金广源房地产公司办理书香水岸项目规划审批项目后,于2007年1、2月份在自己家中,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XX现金1万元的事实。

(2)、证人王XX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金广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示被告人李某某为王XX公司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16、2007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市坤奥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范XX现金10万元,为范XX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提供了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其在为南阳市坤奥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溧河物流园的规划审批手续过程中,于2007年3、4月份在自己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范XX现金10万元的事实。

(2)、证人范XX、范XX、方XX、赵XX证言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基本一致,另证明10万元钱是让该公司出纳从财务上支10万元现金,后又让工程部经理范XX找票冲账的事实。

(3)、书证、坤奥公司财物记账手续、与证人证言证明赃款报账情况相印证。(卷三174-179)规划局对国土局出具的相关文件,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为涉案土地办理证件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17、2007年6、7月份至200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南阳市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蔡X现金15万元,为蔡X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提供了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其在为南阳市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明伦现代城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过程中先后于2007年6、7月、2008年1、2月、3月7日晚三次分别在河南金爵花园、银都建国酒店、水云轩茶馆共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蔡X现金15万元的事实。

(2)、证人蔡X证言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及存根及南阳市规划局证明现代城为明伦公司开发及被告人李某某为蔡X公司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实及明伦公司的基本状况。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18、2007年1、2月份、2007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南阳市星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XX现金共计2万元,为张XX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提供了帮助。2007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向张XX索要现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其在为南阳市星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星旺家园建设规划审批手续过程中,于2007年1、2月份在自己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XX现金2万元的事实,及同年5月份在自己办公室向张XX索要10万元现金的事实。

(2)、证人张XX证言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存根及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表显示被告人李某某为张XX公司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19、2007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向南阳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任XX索要现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其因单位集资要缴房款于2007年6、7月份在南阳市银都建国酒店向南阳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任XX索要现金10万元的事实。

(2)、证人任XX、邢X、王XX证言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基本一致,另说明该款是从公司财务人员邢X处借支的,到年底又经王XX的手用费用票冲抵的事实。

(3)、书证任XX冲10万元贿赂款下账用的电费等票据及财务凭证说明任XX10万元冲账的事实及被告人李某某审批任XX公司规划审批手续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20、2007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港岛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杨XX现金2万元,为杨XX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提供了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其在为南阳港岛房地产公司办理盘龙阁小区建设规划审批手续过程中,于2007年8、9月份在自己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杨XX现金2万元的事实。

(2)、证人杨XX证言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港岛公司07年10月15日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存根、南阳市规划局证明显示被告人李某某为杨XX公司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21、2007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秦XX现金10万元,为秦XX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提供了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其在为南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新华城市广场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过程中,于2007年8、9月份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秦XX现金10万元的事实。

(2)、证人秦XX证言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新华商城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规划局证明称手续系补办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为秦XX公司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22、2008年1、2月份至2009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南阳市X村改造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非法收受南阳市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郑XX现金共计10.8万元,为郑XX办理城中村改造规划手续提供了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于2008年年初、9月上旬、10月份、2009年1月份在规划局自己的办公室和建委自己的办公室四次共收受南阳市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郑XX10.8万元的事实。

(2)、证人郑XX证明内容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另证明公司副总高XX知道送钱的事情,钱的来源,证人高XX、王XX、赵XX、杨XX证明郑XX借钱的事实及协调办理城中村改造相关手续的事实。

(3)、书证、证言所称的三张借条、彭营城中村规划手续证明郑XX借钱的事实及被告人李某某审批城中村规划手续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23、2008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阳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陈XX现金1万元,为陈XX职务调整提供了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其于2008年7、8月份在自己办公室收受下属陈XX现金1万元,并于同年8、9月份提陈XX任某局人事科长一职的事实。

(2)、证人陈XX证言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内容一致。

(3)、书证规划局证明及干部任某审批表显示陈XX任某事科长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2009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南阳市建设局纪委退赃x元。

上述事实,有南阳市建设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2009年3月30日收据证实。

另外,南阳市X组织部文件、市委文件、市政府文件及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等证据均已当庭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于案发前已退回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辩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经核实无证据证明,对其所辩,本院不予认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孟军营

审判员刘中锁

审判员王某领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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