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单位受贿犯罪、贪污犯罪于2010年8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9月3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男,河南君志合(略)事务所(略)。

受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许中刑二指字第X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娟、吕书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4年1、2月至2010年2、3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鄢陵县公安局局长、许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政委、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41.5万元、购物卡0.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07年9、10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八次共收受许昌冷王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建敏现金共计人民币14万元。

2、200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受许昌市宏阳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向阳人民币10万元。

3、2008年1月至x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三次非法收受许昌市标志牌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永奎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

4、2007年9、10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八次非法收受许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杨合灿现金共计人民币2.4万元。

5、2009年5、6月,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受李景新人民币2万元。

6、2007年8、9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三次非法收受许昌市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卫东购物卡0.5万元、人民币1万元。

7、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许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政委、支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许昌市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柏强现金共计人民币1.3万元,为许昌市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谋取利益。

8、2004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受王国繁人民币1万元。

9、2006年3、4月,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受张新顺人民币0.8万元。

10、200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受赵留斌人民币1万元。

11、2010年2、3月,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受李国旗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退。

另查明,在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人员,在侦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单位受贿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于2010年9月8日主动交待了在鄢陵县公安局任政委、局长期间及在其任许昌市交警支队政委、支队长期间受贿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其供述与证人徐XX、李X、马X、陈XX、李XX、何XX、杨XX、李XX、李X、宋XX、王XX、叶XX、王XX、许XX、朱XX、张XX、赵XX、张XX、李XX、张XX、赵XX等人证言基本一致,另有被告人任职文件、户籍证明、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情况说明、视听材料等证据均已当庭出示,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有自首情节,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未做辩护,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在婚礼、喜面、治病期间收取他人4.7万元不应计入受贿总额中;冷王公司、疾控中心、标牌公司与交警队所在的业务关系均形成于被告人到交警队任职之前,被告人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18.7万元属民事活动中的人情交往,不应计入受贿总额;李向阳等人以具体请托事项为由,所送礼金13万元,被告人是被动收到,且未表示接受,事后原封退还,亦不应计入受贿总额;被告人收受的其他5.6万元礼金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不大;另外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又有自首情节,望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且能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所辩36.4万元不应计入受贿总额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王国领

审判员李翠琴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洪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受贿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