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张武行执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武陵源区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住(略)。

被执行人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现住(略),户籍地为常德市鼎城区X乡X村X村X组。

被执行人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住(略),系雷某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4月8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08]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计生征字[2008]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雷某和彭某某夫妇于2008年4月28日,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妇幼保健院生育的第二个孩子,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09年4月8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对雷某征收社会抚养费x元、彭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x元,合计社会抚养费x元。该征收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9年4月8日对雷某和彭某某夫妇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08]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雷某、彭某某在2009年8月20日前主动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即雷某应缴纳社会抚养费x元,彭某某应缴纳社会抚养费x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雷某和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桃益

审判员何应初

审判员赵文英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武行 行政 裁定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