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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被告人李某某、戴某某、彭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7月20日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穿青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7月21日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穿青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7月21日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贵州中工(略)事务所(略)。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贵铁检公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戴某某、彭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戴某某、彭某某及被告人戴某某的辩护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戴某某、彭某某、费某习(另处)预谋盗窃铁路电线,四人在麻窝寨隧道,由李某某爬上电杆剪线,戴某某、彭某某、费广习三人望风,盗窃过程中李某固定接触网的承力索剪断,造成接触网垮塌,致使铁路X路跳闸停电,中断行车95分钟,构成行车一般D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2万余元。接触网垮塌后,四人当即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又单独返回现场,盗剪垮塌的CTHA型接触网导线100公斤,价值人民币7500元。李某销赃过程中被抓获,赃物被全部收缴。

该院根据价格鉴定结论、贵阳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戴某某、彭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李某某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戴某某、彭某某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彭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据此,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盗窃的不是正在使用的电线。被告人戴某某、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三被告人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对被告人戴某某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戴某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2.戴某某系初犯,无前科;3.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交代罪行。故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戴某某、彭某某等人经商议后,携带断线钳沿铁路线准备盗窃铁路电线,行至麻窝寨隧道时,由李某某利用放在路边的铁梯爬上电杆剪线,戴某某、彭某某等人负责扶住梯子,李某固定铁路电力接触网的承力索剪断,造成接触网垮塌,致使铁路X路跳闸停电,中断行车95分钟,导致5列客车及多列货车不同程度晚点,构成行车一般D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2万余元。接触网垮塌后,四人当即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又单独返回,盗得因接触网垮塌掉落的CTHA型接触线100公斤,价值人民币7500元,李某销赃过程中被公安抓获,并当场收缴全部赃物,已发还被盗单位。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中铁三局电务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证实2010年7月4日凌晨,麻窝寨隧道处铁路电力接触网线被盗及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2万余元的事实;

2.贵阳铁路公安处刑侦支队六盘水刑侦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三名被告人被抓获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3.中铁三局电务公司出具的收条,证实收缴的接触线100公斤已发还失主单位;

4.成都铁路局双水车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7月4日凌晨,因接触网线被盗导致铁路X路停电的事实;

5.贵阳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接触线被盗,致使铁路X路跳闸停电,中断行车95分钟,影响多趟列车不同程度晚点,构成行车一般D类事故;

6.贵阳铁路公安处刑侦支队六盘水刑侦大队出具的称量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盗得的CTHA型接触线共计100公斤;

7.水城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水价认字(2010)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及贵x号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证实李某某盗得的CTHA型接触线100公斤共计价值人民币7500元;

8.证人邓某某、丁某某、胡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销赃过程中被抓获的事实;

9.证人付某、荆某某、银某某证言,证实麻窝寨隧道处接触网垮塌及接触线被盗的事实;

10.三被告人的供述,均证实了2010年7月4日于麻窝寨隧道处合伙盗窃铁路接触网电线,造成接触网垮塌的事实;

11.贵阳铁路公安处刑侦支队六盘水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彭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戴某某,具有立功情节;

此外,还有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在逃说明及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佐证在案。刑事技术照片当庭出示经被告人辨认无误。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应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戴某某、彭某某伙同他人盗窃正在使用的铁路电力接触网线,危及行车安全,并一度中断行车,导致多趟客货运列车晚点,严重影响运输效率,给铁路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戴某某、彭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提出其盗窃的不是正在使用的电线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爬上电杆用断线钳剪断接触网承力索,造成接触网垮塌,逃离现场后又独自返回继续实施盗窃,并自行销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戴某某、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戴某某系从犯、初犯及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为了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障行车与公共安全,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戴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7月21日起至2012年7月20日止)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彭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7月21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止)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随案移送的断线钳一把、称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吉玲

审判员管仁厚

审判员陈洪

二O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某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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