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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军非法持有毒品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2009年5月4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6日晚,被告人张xx在邵阳市邵水桥附近的“波波”迪吧,花7000元在一个外号叫“小辣椒”的“嗨妹”(另案处理)手中购买毒品麻古400粒、冰毒4克。回家后,被告人张xx将400粒麻古,以每根塑料吸管装10粒麻古进行分装。2009年4月28日晚,被告人张xx携带上述毒品乘汽车从邵东县来到长沙市,先后住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附近一招待所及长沙市开福区X路小湘天酒店,在小湘天酒店X号房内,被告人张xx将上述冰毒分为18小包。在长沙市期间,被告人张xx和他人吸食自己携带的部分毒品。2009年5月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xx转住到长沙市开福区X路鑫天招待所406房。2009年5月4日上午10时许,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鑫天招待所406房抓获被告人张xx,并在房间内席梦思床下查获毒品麻古340粒、白色晶体物状15小包。

案发后,经长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理化检验鉴定书认定:查获被告人张xx的标“WY”字样红色药丸340粒,净重31.45克,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白色晶体物15小包,净重3.024克,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毒品共计净重34.474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科学技术理化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经过及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技术照片,住房登记卡,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xx的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及实现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勇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勇军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实施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4日起至2010年5月3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彭勇献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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