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民采油厂工会综合厂。
申请复议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分公司”)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执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民采油厂工会综合厂(以下简称“综合厂”)系油田分公司的下属企业,虽经多次变更,现仍属该公司所属企业,综合厂不能清偿债务,油田分公司应依法承担其债务,因此追加油田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驳回油田分公司的执行异议。
申请复议人油田分公司称,宁江区法院(2009)宁执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理由是,一是被执行人综合厂并非申请人开办的企业,而是新民采油厂工会投资设立的企业。二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均认定综合厂是新民采油厂工会办的企业,新民采油厂工会属社团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查明,综合厂是原中国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民采油厂工会经所在企业新民采油厂党政班子研究决定同意设立的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资金自筹,该工会行文批准,提供厂房和注册资金后,于1999年11月8日经工商机关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中国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民采油厂工会综合厂,主管部门为新民采油厂工会。2004年1月16日,综合厂因未参加2002年度年检,被松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江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但综合厂上级主管部门未组织清算,也未注销。
另查明,新民采油厂工会已于1999年9月5日经吉林省总工会批准,取得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1999年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后,新民采油厂在内的13个采油厂等20个二级单位重组成立了油田分公司。新民采油厂的名称同时变更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新民采油厂,中国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民采油厂工会亦随企业重组而相应改变了隶属关系,并于2004年11月经松原市总工会批准更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新民采油厂工会委员会,隶属于油田分公司工会,其取得的社团法人资格未被撤销或注销。
本院认为,新民采油厂工会虽为油田分公司所属的非法人单位新民采油厂建立,但其于1999年9月5日经吉林省总工会批准取得基层社团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即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新民采油厂工会依法取得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即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民事责任也是独立的。新民采油厂工会投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发生的债务,工会组织以其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对工会组织及工会组织设立的企业的债务不应当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执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04)宁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雪慧
代理审判员王长杰
代理审判员陈立强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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