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长沙市森沃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湖南新闻大厦X层。
委托代理人文志纯,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小波,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长沙市森沃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解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邵力、人民陪审员殷宪民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沙市森沃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7日前向原告李某一次性支付x元;
二、双方无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解钢
代理审判员邵力
人民陪审员殷宪民
二○○九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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